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生效
2、公司及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诉讼原告
3、涉案的金额:公司及子公司涉案金额分别为16,025,847元和241,863元等其他费用。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已于前期按照会计准则对被告申乾食品应收货款计提坏账准备,不会对公司往期利润造成重大影响,但公司未来能否收回相关款项尚具有不确定性,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亦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相关部门就有关重大诉讼情况说明,现就诉讼事项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一、公司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湖州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乐通”)起诉江苏申乾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乾包装”)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已分别作出一审判决书[案号分别为:(2023)苏0282民初219号、(2023)苏0282民初214号],公司未提起上诉,相关判决已生效。
二、公司、子公司湖州乐通与申乾包装诉讼进展情况
2020年,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湖州乐通以江苏申乾食品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申乾”)未履行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分别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别涉及金额16,025,847.00元和241,863.00元。经判决,被告江苏申乾需向公司及湖州乐通支付货款及违约金。法院判决生效后,江苏申乾均未执行上述判决,随后该两案进行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江苏申乾已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湖州乐通已如实申报债权,目前破产程序正在处理中。具体内容可见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
一直以来,公司及湖州乐通积极推动执行工作。后公司及湖州乐通分别于2021年12月向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以江苏申乾与申乾包装人格混同,损害公司及湖州乐通作为债权人的利益,要求申乾包装对江苏申乾所负债承担连带责任。
2022年6月,公司及湖州乐通分别收到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分别为:(2021)苏0282民初13892号、(2021)苏0282民初13893号],宜兴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公司及湖州乐通证据不足以证明申乾包装与江苏申乾人格混同,驳回公司及湖州乐通的诉讼请求。
公司及湖州乐通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10月,公司及湖州乐通分别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民事裁定书》[案号分别为:(2022)苏02民终6153号、(2022)苏02民终6116号],无锡中院认为一审判决遗漏诉讼主体,经法院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宜兴市人民法院重审。
2023年7月,公司及湖州乐通分别收到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分别为:(2023)苏0282民初219号、(2023)苏0282民初214号],经法院重新审理判决,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足证明申乾包装与江苏申乾存在人格混同以此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驳回公司及湖州乐通的诉求请求。
截至目前,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未提起上诉,上述判决已生效。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已说明的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其他诉讼及仲裁情况参见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公司及湖州乐通已按照会计准则对江苏申乾应收货款计提坏账准备,不会对公司往期利润造成重大影响,但公司未来能否收回相关款项尚具有不确定性,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亦具有不确定性。
公司将持续关注诉讼事项进展情况,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有关诉讼进展情况说明
2、广东正拓律师事务所2023年乐通公司案件进度汇报
3、裁定书、判决书等相关诉讼材料。
特此公告。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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