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审计□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是 √否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2023年10月8日,就乌审旗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乌审旗国资)诉公司参股子公司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蒙大矿业)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判令蒙大矿业向乌审旗国资支付探矿权转让价款的差额222,252.38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168,219元,由蒙大矿业负担11,154,419元,由乌审旗国资负担13,800元。
2023年11月,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分三次累计执行划转蒙大矿业探矿权转让价款、诉讼费22.40亿元。
基于2009年12月公司与上海证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煤能源)签订的《股权转让暨增资扩股协议》约定,基准日(2009年6月30日)之后实际发生的,应当由蒙大矿业承担的矿权价款由原股东方承担。2023年11月,公司收到蒙大矿业发来的《关于尽快支付探矿权低价转让差价款的函》要求公司依据2009年签署的《股权转让暨增资扩股协议》,承担探矿权低价转让差价款补缴责任,并与蒙大矿业及其股东方进行沟通协商。2023年12月,中煤能源来函告知将按照《股权转让暨增资扩股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通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024年1月,基于财务谨慎性原则,为客观、公允反映公司2023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公司就上述事项计提预计负债共计人民币96,400万元。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计提预计负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
2024年2月,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邮寄的DC20240377号增资扩股协议案仲裁通知书((2024)中国贸仲京字第016053号)。根据仲裁通知书,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因与公司增资扩股协议纠纷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受理此案。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裁决。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宋为兔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杨永清 会计机构负责人:戴继霞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元。
法定代表人:宋为兔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杨永清 会计机构负责人:戴继霞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2024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适用 √不适用
(三)审计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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