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有关信访举报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有关信访举报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2024年04月16日 02:23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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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804        证券简称:ST鹏博士      公告编号:临2024-025

  债券代码:143606        债券简称:18鹏博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风险提示:

  ● 因公司前期为股东深圳市和光一至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欣鹏运科技有限公司的借款事宜提供担保,公司作为被告之一被请求就股东深圳市和光一至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欣鹏运科技有限公司的借款52,000 万元、112,000万元及相关利息、诉讼费用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本次案件涉及的担保,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是否承担担保责任以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需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

  ● 目前,公司控股股东欣鹏运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目前尚处于冻结、轮候冻结及司法标记等状态,后续或将存在被司法处置的可能。公司控制权存在不确定性。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公司有关信访举报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4】0273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公司收到《监管工作函》后积极落实相关情况,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请公司核实并披露,公司及控股股东欣鹏运科技有限公司是否被四川邦诺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是否已收到法院传票、应诉通知等涉诉相关文书。如是,请说明涉诉事由、金额、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并核实该诉讼是否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标准,前期公司未予披露的原因,说明公司是否存在信息披露违规的行为。

  公司回复:

  近日,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四川邦诺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邦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四川邦诺因借款合同纠纷起诉公司股东深圳市和光一至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欣鹏运科技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诉讼金额为分别人民币 52,000 万元、112,000万元及相关利息、诉讼费用等。因公司前期为股东深圳市和光一至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欣鹏运科技有限公司的借款事宜提供担保,公司作为被告之一被请求就股东深圳市和光一至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欣鹏运科技有限公司的借款52,000 万元、112,000万元及相关利息、诉讼费用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

  本次案件涉及的担保,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是否承担担保责任以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需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

  具体内容见公司已于2024年4月16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二、请公司核实并披露,截至目前子公司上海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的股权归属,说明公司是否存在未按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议决策程序,即向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转让上述子公司股权的行为。

  公司回复:

  公司2024年1月18日公司召开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全票同意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后续公司未办理相关股权变更手续。

  2024年3月份公司对上海长宽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对其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公司履行内部OA审批程序决定出售上海长宽股权,公司对上海长宽股权的出售进行招投标,确定了受让单位,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向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网上申请,由于外部原因,公司没有实际操作,现在尚未完成股权变更手续。子公司上海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的股权归属于公司。上述事项公司未予披露。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是《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16日

  证券代码:600804        证券简称:ST鹏博士      公告编号:临2024-023

  债券代码:143606        债券简称:18鹏博债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暨风险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于2024年4月11日、4月12日、4月15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2%,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 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规定,公司股票于2022年4月29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因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4,800万元,存在一个月内无法归还的可能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 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关于上述公司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等事项,预计无法在短期内满足撤销条件。

  ● 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40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公司因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公司2012年-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等事项,中国证监会拟对公司及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及和市场禁入。上述《告知书》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18)。

  ● 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以下简称“青岛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公司因未按规定披露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及债务重组事项、2022年年度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等事项,青岛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人员出具《警示函》并责令如期改正相关事项。上述《警示函》的主要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青岛监管局责令改正及警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16)。

  ● 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实,截至本公告日,不存在影响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公司子公司、分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共计四家,分别为: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公司孙公司北京时代互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

  ● 目前,公司控股股东欣鹏运所持公司全部股份目前尚处于冻结、轮候冻结及司法标记的状态,后续或将存在继续被司法处置的可能。

  一、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2024年4月11日、4月12日、4月15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的,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一)生产经营情况

  经公司自查,公司日常经营情况正常,不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重大事项情况

  经公司自查并书面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确认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并购重组、股份发行、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热点概念情况

  经公司自查,未发现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

  (四)其他股价敏感信息

  经公司核实,未发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本次股票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 相关风险提示

  (一)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于2024年4月11日、4月12日、4月15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2%,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二)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规定,公司股票于2022年4月29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因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4,800万元,存在一个月内无法归还的可能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 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关于上述公司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等事项,预计无法在短期内满足撤销条件。

  (三)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40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公司因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公司2012年-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等事项,中国证监会拟对公司及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及和市场禁入。上述《告知书》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18)。

  (四)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以下简称“青岛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公司因未按规定披露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及债务重组事项、2022年年度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等事项,青岛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人员出具《警示函》并责令如期改正相关事项。上述《警示函》的主要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青岛监管局责令改正及警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16)。

  (五)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实,截至本公告日,不存在影响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六)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公司子公司、分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共计四家,分别为: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公司孙公司北京时代互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

  (七)目前,公司控股股东欣鹏运所持公司全部股份目前尚处于冻结、轮候冻结及司法标记的状态,后续或将存在继续被司法处置的可能。

  (八)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方承诺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其他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特此公告。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6日

  证券代码:600804              证券简称:ST鹏博士           公告编号:临2024-024

  债券代码:143606              债券简称:18鹏博债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

  案件(一):人民币 52,000 万元及相关利息、诉讼费用等;

  案件(二):人民币 112,000万元及相关利息、诉讼费用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案件涉及的担保,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是否承担担保责任以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需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

  目前,公司控股股东欣鹏运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目前尚处于冻结、轮候冻结及司法标记等状态,后续或将存在被司法处置的可能。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近日,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四川邦诺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邦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

  诉讼相关方:

  原告:四川邦诺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和光一至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上海国富光启云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杨学平

  被告五:杨学林

  被告六: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七:长宽通信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八:北京伟地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九:上海国富光启云计算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第三人:深圳博采星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件(二):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四川邦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

  诉讼相关方:

  原告:四川邦诺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欣鹏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上海国富光启云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杨学平

  被告五:杨学林

  被告六: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七:长宽通信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八:北京伟地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九:上海国富光启云计算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十:深圳市众新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第三人:成都星辉创展集团有限公司

  二、诉讼事实、理由及请求

  (一)诉讼事实和理由

  案件(一):

  2021年10月29 日,第三人与九名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一作为借款人向第三人借款人民币520,000,000元(大写:伍亿贰仟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21年11月2日最晚至 2021年11月11日。同时为担保被告一能按时足额还款,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作为担保方就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同日,为明确上述担保责任,第三人分别与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分别约定被告二~被告九愿意就借款合同项下的被告一的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此外,被告二与第三人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该股权质押合同约定,被告二以其持有的被告一100%股权作为《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全部义务的担保。

  2021年11月18日,原告、第三人及九被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第三人将上述债权及债权项下的担保权作价转让给原告,原告自愿受让该债权及债权项下的担保权,被告一~被告九同意按照原借款合同及担保文件向原告履行全部义务。同日,被告六再次出具《担保函》,承诺其愿意就借款合同所负全部债务及债权转让所负全部债务向原告及第三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述《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签订后,第三人按约履行了出借义务,各方并办理了相应质押登记手续,而后各方又协商达成一致,第三人将《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项下所有权利转让本案原告,原告成为案涉借款偿还的请求权主体和权益主体。为此,原告按约多次催收案涉借款,但时至今日,被告始终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偿还任何借款及利息。

  案件(二):

  2021年10月29日,第三人与十名被告签订了《借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一作为借款人向第三人借款人民币1,120,000000元(大写:壹拾壹亿贰仟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21年11月2日最晚至2021年11月11日。同时为担保被告一未能按时足额还款,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被告十作为担保方就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殷权质押等。同日,为明确上述担保责任,第三人分别与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分别约定被告二~被告九愿意就借款合同项下的被告一的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此外,被告二、被告十与第三人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该股权质押合同约定,被告二以其持有的被告一90%股权,被告十以其持有的被告一10%股权作为《借款合同》项下借救人全部义务的担保,被告六与第三人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该股权质押合同约定,被告六以其持有的被告七100%股权作为《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全部义务的担保。

  2021年11月18日,原告、第三人及十被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第三人将上述债权及债权项下的担保权作价转让给原告,原告自愿受让该债权及债权项下的担保权,被告一~被告十同意按照原借款合同及担保文件向原告履行全部义务。同日,被告六再次出具《担保函》,承诺其愿意就借款合同所负全部债务及债权转让所负全部债务向原告及第三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述《借款合间》,保证合同等签订后,第三人按约履行了出借义务,各方并办理了相应质押登记手续,而后各方又协商达成一致,第三人将《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项下所有权利转让本案原告,原告成为案涉借款偿还的请求权主体和权益主体。为此,原告按约多次催收案涉借款,但时至今日,被告始终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偿还任何借款及利息。

  (二)诉讼请求

  案件(一):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520,000,000元(大写:伍亿贰仟万元整)。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借期内利息2,002,000元(大写:贰佰万贰仟)。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1月23日为178,622,888.89元。

  4、判决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就被告一的第一项至第三项以及第八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

  5、判决原告就被告二持有的被告一 100%的股权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至第三项以及第八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6、判决原告对被告一深圳市和光一至技术有限公司持有的【85164834】股鹏博士(股票代码600804)享有质权,原告对该部分股票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至第三项以及第八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7、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全部实现债权的费用。

  案件(二):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1,120,000,000元(大写:壹拾壹亿贰仟万元整)。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借期内利息4,312,000元。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1月23日为384,726,222.22元。

  4、判决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就被告一的第一项至第三项以及第七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

  5、判决确认原告就被告二持有的被告90%的股权,被告十持有被告10%的股权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至第三项以及第七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6、判决确认原告就被告六持有被告七100%的股权,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至第三项以及第七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7、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全部实现债权的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案件涉及的担保,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是否承担担保责任以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需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公司股东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司出具承诺函若因上述诉讼案件给鹏博士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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