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 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 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2024年04月12日 01:39 证券日报

  证券代码:601169          证券简称:北京银行       公告编号:2024-00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行拟授予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下属企业集团限额人民币300亿元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已经本行董事会二二四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 本行在本次交易前12个月对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下属企业授信额度为人民币240亿元

  一、关联交易概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2024年3月4日审议通过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能集团”)的集团限额方案,同意授予京能集团及下属企业集团限额人民币300亿元,具体业务品种由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核定,额度有效期1年,自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

  京能集团同时为本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定义的关联方,与其进行的交易构成本行的关联交易。本行授予京能集团及下属企业集团限额人民币300亿元,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根据《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规定》,已构成特别重大关联交易,经本行内部授权审批程序审查后,应提交董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董事会审议,报股东大会最终审批。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京能集团是本行关联方,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持有或控制银行保险机构5%以上股权的,或者持股不足5%但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的情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规定的“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情形,因此构成本行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京能集团成立于2004年12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769355935A,注册地址及主要办公地址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2号甲天银大厦A西9层,法定代表人姜帆,注册资本人民币220.82亿元,股东为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实际控制人是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截至2023年末,京能集团持有本行股份比例为8.59%。

  京能集团是北京市重要的能源企业,形成了煤、电、热一体化的大能源格局,主营业务涵盖电力能源、热力供应、煤炭经营、地产置业、节能环保和金融证券等多个板块。集团控股京能清洁能源(00579.HK)、京能电力(600578.SH)、昊华能源(维权)(601101.SH)、京能置业(600791.SH)、北京能源国际(00686.HK)五家上市公司。近年来电力、热力、煤炭三个业务板块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70%-80%左右。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

  本行与京能集团的关联交易坚持遵循一般商业原则,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以及本行同类产品定价相关管理制度。

  四、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行向京能集团授信,定价合理、公平,符合监管部门相关法规要求及本行关联交易管理相关规定,授信流程符合本行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五、关联交易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行对京能集团授信,已经本行内部授权审批程序审查,并提交董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此项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2024年4月10日,本行董事会二二四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联授信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全票赞成。

  六、本次交易前12个月的关联交易事项进展情况

  本行在本次交易前12个月对京能集团及下属企业授信额度为人民币240亿元。

  七、独立董事的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提交本行董事会审议前已获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此外,本行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规定》及其它内部制度相关规定,北京银行与京能集团的关联交易是正常业务经营所必需的,交易定价是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体现公平交易、协商一致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平。

  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影响本行资产的独立性,符合本行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对于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1日

  证券代码:601169           证券简称:北京银行         公告编号:2024-013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行拟与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展各类关联交易金额合计人民币100亿元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已经本行董事会二二四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不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和有关部门批准

  ● 本行在本次交易前12个月与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作基金和专户投资业务,以管理费(管理费率为0.15%-0.3%)作为关联交易金额

  一、关联交易概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拟与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加基金”)开展各类关联交易金额合计人民币100亿元,有效期1年,自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具体业务品种包括: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拆放同业、同业存单、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现券买卖、外汇掉期、外汇即期、外汇远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同业存放等。

  中加基金同时为本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定义的关联方,与其进行的交易构成本行的关联交易。本行拟与中加基金开展关联交易金额合计人民币100亿元,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且不足5%,根据《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规定》,已构成重大关联交易,经本行内部授权审批程序审查后,应提交董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审议,报董事会审批。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中加基金是本行关联方,符合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银行保险机构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情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规定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情形,因此构成本行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中加基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85344K)成立于2013年3月,是第三批银行系基金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4.65亿元。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65号317室,办公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35号,法定代表人为夏远洋。股东分别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4%)、加拿大丰业银行(持股比例28%)、北京乾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2%)、中地种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6%)、绍兴越华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和中国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

  中加基金主营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中加基金共管理98只产品,资产管理总规模约1496.23亿元,包括公募基金和专户产品等。在所有公募产品中,非货币基金规模为1203.95亿元,排名行业第35/199位(前18%)。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

  本行与中加基金的关联交易坚持遵循一般商业原则,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支付的管理费用按市场定价,符合监管机构以及本行相关管理制度。

  四、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行与中加基金的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平,符合监管部门相关法规要求及本行关联交易管理相关规定,流程符合本行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五、关联交易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行与中加基金的关联交易,已经本行内部授权审批程序审查,并提交董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不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和有关部门批准。

  2024年4月10日,本行董事会二二四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杨运杰独立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结果为全票赞成。

  六、本次交易前12个月的关联交易事项进展情况

  本行在本次交易前12个月与中加基金合作基金和专户投资业务,以管理费(管理费率为0.15%-0.3%)作为关联交易金额。

  七、独立董事的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提交本行董事会审议前已获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此外,本行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规定》及其它内部制度相关规定,北京银行与中加基金的关联交易是正常业务经营所必需的,交易定价是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体现公平交易、协商一致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平。

  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影响本行资产的独立性,符合本行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对于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除杨运杰独立董事回避外,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1日

  证券代码:601169          证券简称:北京银行       公告编号:2024-011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行拟授予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额度人民币400亿元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已经本行董事会二二四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 本行在本次交易前12个月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额度人民币400亿元

  一、关联交易概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2024年2月21日审议通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的授信方案,同意授予兴业银行授信额度人民币400亿元,具体业务品种由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核定,额度有效期2年,自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

  兴业银行同时为本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定义的关联方,与其进行的交易构成本行的关联交易。本行授予兴业银行授信额度人民币400亿元,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根据《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规定》,已构成特别重大关联交易,经本行内部授权审批程序审查后,应提交董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董事会审议,报股东大会最终审批。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兴业银行是本行关联方,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银行保险机构的董事、监事、总行(总公司)和重要分行(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有大额授信、资产转移、保险资金运用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情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规定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情形,因此构成本行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兴业银行2007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7.74亿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000158142711F,注册地址和主要办公地址均为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吕家进,前三大股东分别为福建省金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16.91%)、中国烟草总公司(持股比例5.34%)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008C-CT001沪(持股比例4.56%)。在2023英国《银行家》(The Banker)全球1000家银行排名中,兴业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名全球第17位。

  兴业银行经营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

  本行与兴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坚持遵循一般商业原则,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以及本行同类产品定价相关管理制度。

  四、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行向兴业银行授信,定价合理、公平,符合监管部门相关法规要求及本行关联交易管理相关规定,授信流程符合本行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五、关联交易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行对兴业银行授信,已经本行内部授权审批程序审查,并提交董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此项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2024年4月10日,本行董事会二二四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授信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全票赞成。

  六、本次交易前12个月的关联交易事项进展情况

  本行在本次交易前12个月对兴业银行授信额度为人民币400亿元。

  七、独立董事的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提交本行董事会审议前已获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此外,本行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规定》及其它内部制度相关规定,北京银行与兴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是正常业务经营所必需的,交易定价是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体现公平交易、协商一致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平。

  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影响本行资产的独立性,符合本行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对于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1日

  证券代码:601169        证券简称:北京银行         公告编号:2024-014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5月16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5月16日   9点00分

  召开地点:北京银行总行三层新闻发布厅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5月16日

  至2024年5月1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2    听取关于《2023年度董监高履职评价结果的报告》的议案

  13    听取关于《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本行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2024年4月1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5、6、7、8、9、10、1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7、8、9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办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应持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单位证明的复印件(须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个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和证券账户卡;个人股东的授权代理人应持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和委托人证券账户卡进行登记;异地股东可用信函、传真方式或亲自送达方式进行登记。

  (二)出席回复:拟出席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应于股权登记日之后,2024年5月13日之前在每个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2:00—4:30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执以专人送达、邮寄或传真的方式送达至本行董事会办公室。

  六、 其他事项

  1、本行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100033

  联 系 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010)66223826

  联系传真:(010)66223833

  2、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往返交通、食宿及其它有关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5月16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信息:

  委托人持有股数:                          (普通股)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联系方式:

  法人股东

  委托单位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单位证明的注册号:

  个人股东

  委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信息:

  受 托 人 签 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联系方式: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回执

  注:

  1、上述回执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2、本回执在填妥及签署后于2024年5月13日之前以专人、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本行董事会办公室。

  证券代码:601169         证券简称:北京银行          公告编号:2024-016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决定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为本行2024年度外部审计机构。本次续聘事项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一、 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于1992年8月18日在北京成立,于2012年7月5日获财政部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制企业,更名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2年7月10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于2012年8月1日正式运营。

  毕马威华振总所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毕马威华振的首席合伙人邹俊,中国国籍,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截至2023年12月31日,毕马威华振有合伙人234人,注册会计师1,121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260人。

  毕马威华振2022年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人民币41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39亿元(包括境内法定证券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9亿元,其他证券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10亿元,证券业务收入共计超过人民币19亿元)。

  毕马威华振2022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家数为80家,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总额为人民币4.9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采矿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卫生和社会工作业,建筑业,以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毕马威华振2022年本行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17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毕马威华振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毕马威华振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事项为:2023年审结债券相关民事诉讼案件,终审判决毕马威华振按2%—3%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约人民币270万元),案款已履行完毕。    3、诚信记录

  毕马威华振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曾受到一次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涉及毕马威华振及其四名从业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前述行政监管措施并非行政处罚,不影响毕马威华振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毕马威华振承做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的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本项目的项目合伙人史剑,2011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1999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0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22年开始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史剑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多份。

  本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张鲁阳,2014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张鲁阳2020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0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22年开始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张鲁阳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2份。

  本项目的质量控制复核人李乐文,2018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1994年开始在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香港”)执业,2009年开始常驻中国内地,199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22年开始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李乐文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多份。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最近三年均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3、独立性

  毕马威华振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按照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保持了独立性。

  4、审计收费

  毕马威华振的审计服务收费是按照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2024年度本项目的审计收费为人民币566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用为人民币464万元,内控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02万元,与上一期审计费用相比无变化。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本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会议,认为毕马威华振能够按照2023年度审计服务合同约定完成审计工作,如期出具2023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相关审计意见客观、公正;审计工作中,能够遵循职业道德规范,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执业准则执行审计工作;具备从事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具备一定的投资者保护能力。

  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审计委员会同意聘用毕马威华振为本行2024年度外部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本行独立董事对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对此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聘请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材料,认真核查了决议内容、关于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认为决议内容及选聘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选聘不会影响本行资产的独立性,符合本行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对本次聘请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行董事会于2024年4月10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用毕马威华振为本行2024年度外部审计机构。本项议案将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并自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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