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何晓悦女士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何晓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13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披露如下。
一、《警示函》具体内容
“何晓悦:
经查,你作为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克来机电”或公司)的监事,你的配偶郝已枫在所持公司3000股限售股股票解除限售后,于2024年1月26日买入公司股票1500股,2024年2月8日卖出公司股票2000股,买卖行为前后间隔期不足6个月。
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短线交易行为。为维护市场秩序,规制违规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上述《警示函》中所涉及短线交易事项,公司已于2024年2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克来机电关于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已全部上缴公司。
2、何晓悦女士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表示接受上海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何晓悦女士及其亲属已深刻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的严重性,对因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后续将严格按照上海证监局的要求,加强自身及近亲属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规范股票买卖行为,确保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3、公司也将进一步加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对《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示相关人员及其家属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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