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果店卖零食炒货,商家别忘记增加经营范围

水果店卖零食炒货,商家别忘记增加经营范围
2024年04月05日 08:10 扬眼

转自:紫牛新闻

扬子晚报网4月4日讯(记者 姜婧仪 通讯员 焦晓薇)近年来,水果店一改传统模式,不断创新,零食逐渐为水果店的香饽饽,例如散装炒货、预包装坚果产品等。然而,水果店拓宽营销思路,增加经营范围需要注意什么呢?

工作人员进行检查

2023年12月3日,南京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举报人在水果店购买的1袋榛子标签无生产厂家、生产厂家联系方式、执行标准和执行编号等,该产品为预包装食品。2023年12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货架上有3袋待售的净含量为500克的榛子,外包装标签上无厂名厂址、执行标准等,且未标注价格标签,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对货架上的榛子进行价格标注。当事人未经备案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该商家于2024年1月11日进行备案,2024年1月19日向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提供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

商家未在货架上标明榛子的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经营的榛子为预先定量包装,符合预包装食品的定义,为预包装食品。上述商品标签未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和营养成分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八)项和第(九)项的规定,构成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经营规模小,货值金额较少,与消费者达成退款诉求,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当事人被认定为三级残疾,家庭情况困难。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七条第(二)项、第八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在此提醒广大的水果店经营者,增加经营范围,需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涉及预包装食品,要及时办理备案。店内所有商品均要做到明码标价。日常经营过程中要做好进货查验。同时,也欢迎广大消费者进行监督,若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票据并及时拨打12345或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校对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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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店 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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