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昝秀丽
近期,证监会依法从严从快、全链条追诉、严肃查处一批财务造假、欺诈发行案件,凸显监管部门整肃净化市场环境的坚决态度,起到警示震慑效果。
市场人士认为,一系列“零容忍”执法,意味着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严格执法、敢于亮剑。随着法治供给不断增强,多部门联动逐渐紧密,强监管下将真正形成不敢犯、不能犯、自觉规范、不踩红线的法治化市场环境。
坚持全覆盖打击
上市公司造假一直是监管部门的执法重点。业内人士认为,上市公司造假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惩罚力度不够。“罚酒三杯”的处罚力度对于潜在的造假者来说,几乎起不到任何震慑作用。
为加大上市公司造假惩罚力度,近期,监管部门依法从严从快查处了一批欺诈发行、财务造假案件,释放了常态化严打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重磅信号。
在欺诈发行方面,证监会近期严肃查处多起在发行申报阶段报送虚假财务数据的案件。其中,对思尔芯及其责任人,证监会处以1150万元罚款。
此外,坚持全覆盖打击,涵盖申报、注册、发行等重点环节,涉及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等板块。如,思创医惠、起步股份披露虚假年度报告并使用虚假财务数据欺诈发行可转债,证监会分别对两家公司及责任人处以9970万元、7700万元罚款。
“总的来看,近期,监管部门依法对A股市场上造假时间长、涉及金额大、影响恶劣的多起欺诈发行、财务造假案件作出从严、从快、从重处罚,有效净化了资本市场发展生态,切实保护了投资者合法权益,呵护了市场信心。”巨丰投顾投资顾问总监郭一鸣说。
既“惩首恶”也“追帮凶”
从一些欺诈发行、财务造假案例来看,部分审计机构缺位问题较为突出。因此,有关部门在打击财务造假过程中,既“惩首恶”也“追帮凶”。
以康美药业案为例,该案对打击证券欺诈和财务造假行为、规范资本市场和中介机构行为起到了“审理一案,指导一片”的效果。
“对证券类违法违规行为惩罚力度问题,人民法院始终坚持‘过责相当’原则。”谈起康美药业案,最高法民二庭庭长高晓力表示,康美药业案中的会计师事务所,基于其过错的严重程度,承担了全额连带责任。
据悉,近期最高法将针对中介机构的财务造假行为发布一批典型案例,以警示引导市场行为。
近期,监管部门围绕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坚持“一案双查”,构建起打击防范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的重要防线。“我们对从事保荐承销、审计会计、法律、评级等证券服务的中介机构‘一案双查’,警示资本市场‘看门人’提高执业质量。”证监会首席检查官、稽查局局长李明表示。
“今年以来,包括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所、评估机构等在内,已有数十家机构收到证监会及交易所开出的各类‘罚单’。”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说,监管部门严格落实上市公司主体责任与中介机构责任“一案双查”,对中介机构独立性缺失、“走过场”、未勤勉尽责等违法行为坚决予以严惩,违规的中介机构同时面临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的责任追究,表明监管部门对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将采取更加严格的惩处措施,进一步增加其违法成本。
增强立体化追责力度
多位业内人士认为,应进一步增强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等重大违法违规相关主体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赔偿的立体化追责力度。
一方面,应完善对第三方配合造假行为的刑事追诉标准。证监会处罚委办公室一级巡视员罗卫认为,应单独制定配合上市公司(发行人)财务造假的第三方的法律责任条款。借鉴刑事领域将帮助犯、从犯单独入罪的做法(比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第三方配合发行人、上市公司实施财务造假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违法行为。
另一方面,应强化财务造假相关方的民事赔偿责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朱建弟表示,希望监管部门针对配合财务造假主体,完善民事赔偿责任。对供应商、客户及金融机构等主体配合财务造假的情况予以严格查明,并在处罚决定书中详细披露供应商、客户及金融机构等主体是如何造假的,给投资者追究配合造假者的责任提供证据,并通过完善民事赔偿责任法律规定、加大对协同造假者的处罚力度和民事诉讼,形成相关利益主体不敢配合财务造假的法律环境。
此外,应全力构建打击防范财务造假的监管长效机制。北京证监局局长贾文勤表示,北京证监局将继续坚持从严监管,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财务造假、占用担保等恶性违法行为,全力构建打击防范财务造假的监管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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