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修改或新增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3月11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2024年3月11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4年3月1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1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98号南方精典大厦5楼本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许仁硕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36人,代表股份219,325,9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7.0588%,出席股东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东。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201,963,30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5.7084 %,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东。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34人,代表股份17,362,59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3504%。
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210,694,3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0645%;反对8,631,5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935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同意8,733,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2924%;反对8,631,5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70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210,694,3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0645%;反对8,631,5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9355%;弃权0,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同意8,733,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2924%;反对8,631,5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7076%;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210,694,3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0645 %;反对8,631,5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9355 %;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同意8,733,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2924%;反对8,631,5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707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罗刚先生、唐伟振先生
3、结论性意见: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11日
证券代码:000659 证券简称:珠海中富 公告编号:2024-013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 23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4年2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针对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必要登记。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分公司”)申请查询,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内(2023年8月23日至2024年2月23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和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知情人已登记《内幕知情人登记表》,并已于本次激励计划披露前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3、公司向中登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登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登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自查期间,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二)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自查期间,共有12名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其余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公司核查,12名激励对象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主要是基于其各自对公开信息及市场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事项无关,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时,除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外,并未获知公司筹划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其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激励对象利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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