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2024年03月02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李佐元、李从容、刘网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警示函》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李佐元、李从容、刘网成:

  经查,我局发现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源东谷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4年1月16日,长源东谷披露《关于收到客户定点开发通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近日收到国内某知名飞行汽车公司的定点通知书,项目预计2024年下半年开始量产。2024年1月17日,长源东谷披露《关于收到客户定点开发通知书的补充公告》,补充公告显示公司是2024年1月6日收到客户的定点开发通知书,该项目正式量产时间存在不确定性,2024年下半年开始量产信息披露存在不准确。

  公司信息披露不准确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李佐元作为公司董事长,李从容作为公司总经理,刘网成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存在未勤勉尽责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及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长源东谷、李佐元、李从容、刘网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按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其中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湖北证监局的要求,深刻反思并认真吸取教训,加强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对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不断提高履职能力,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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