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仲裁的公告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仲裁的公告
2024年03月02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证券代码:688418         证券简称:震有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8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仲裁申请人

  ●  案由:购销合同纠纷

  ●  涉案的金额: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到货货款61,667,2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损失(暂计至2024年1月31日为1,946,375.68元)、律师费、公证费、保全担保费及与仲裁相关的其他费用,以上共计人民币64,143,575.68元。

  ●  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在此仲裁案件中为申请人,鉴于案件尚未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仲裁结果及执行情况为准。本次仲裁系公司依法维权行为,为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密切关注并积极推进案件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了《工程物资购销合同》(以下简称“《购销合同》”)和《工程物资购销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28日、2024年2月8日披露的《关于签署日常经营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2)及《关于日常经营合同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

  现公司就与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购销合同》和《补充协议》纠纷一事向成都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公司于2024年2月29日收到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2024)成仲案字第761号),该案件审核通过,已立案受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一)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2729061L

  法定代表人:吴闽华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苑南路3176号彩讯科技大厦五层、六层、十一层

  被申请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06490X

  法定代表人:朱永繁

  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9号

  (二)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到货货款61,667,200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其逾期付款行为而产生的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逾期付款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50%的标准,自应付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月31日为1,946,375.68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律师费、公证费,以及保全担保费;

  4、请求裁决本案仲裁费用以及保全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根据《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采购24套电力模块和12套锂电柜,合同总价为人民币135,628,800元(含税)。

  申请人已按合同约定向被申请人分批次交付了24套电力模块,将合同货物提供至项目现场,被申请人予以签收确认。按照合同约定,设备到场后经业主单位、被申请人及监理单位确认后一个月内,被申请人支付到货设备合同金额的50%(即支付至到货设备合同金额的80%),本项目已经满足了前述合同约定的到货款的付款条件,但被申请人并未依约支付到货应付的全部货款,仍欠到货货款61,667,200元。

  因被申请人违约拒不履行支付到货货款,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该仲裁案件不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公司在本次仲裁案件中为申请人,鉴于案件尚未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仲裁结果及执行情况为准。本次仲裁系公司依法维权行为,为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密切关注并积极推进案件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日

  证券代码:688418        证券简称:震有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0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日常经营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合同类型:购销合同。

  ●  合同金额:112,146,918.00美元(不含税)。

  ●  合同生效条件: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全部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终止。

  ●  对公司业绩的影响:若本次签订的合同顺利履行,将对公司未来的业绩产生积极影响。由于合同涉及期限较长,公司将根据审计机构的要求进行收入确认,对当期及往后的影响数据请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风险提示:1、合同条款中已对合同金额、货款支付方式、产品验收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但合同的履行可能因政策调整、合同各方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延期、变更、中止或终止。2、本次交易涉及合同金额规模较大,根据合同约定,交易对方支付合同款项的资金来源是其收到最终用户支付的对应款项,因此合同款项支付时间存在不确定性。3、根据合同约定,对逾期交付产品以及产品质量问题等公司原因导致最终用户追究交易相对方责任的,由公司负责,可能存在因逾期交付或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公司需要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的风险。4、汇率风险,由于本合同交易币种为美元,若汇率发生大幅波动,有可能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审议程序情况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公司作为参与方与某客户在北京市签订的某国卫星通信项目的购销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合同总价款为112,146,918.00美元(不含税)。本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性合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履行了签署该合同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因涉及合同保密条款及商业机密,公司已履行内部涉密信息披露豁免程序,对涉密信息予以豁免披露。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甲方:某客户

  乙方: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合同标的情况

  1、合同标的:甲方所需的某国卫星通信项目的设备及服务。

  2、标的金额:112,146,918.00美元(不含税)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1、企业名称:某客户

  2、公司已履行内部涉密信息披露豁免程序,对合同对方的有关信息予以豁免披露。

  (三)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某客户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某客户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无业务往来。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合同金额:112,146,918.00美元(不含税)。

  (二)货款支付: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2028年12月20日前,甲方收到最终用户的款项后按合同约定向乙方分期支付货款。

  (三)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款金额的万分之贰计算,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逾期所涉金额的百分之五。

  2、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逾期交货、设备质量问题等,导致最终用户追究责任,由乙方负责。

  3、针对任何一方的其他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在接到守约方通知后及时纠正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维权所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以及公证费等费用)

  (四)合同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有效性、解释、执行及履行和争议解决应适用合同签署地的法律法规,不适用冲突法原则。

  2、任何因本合同引起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依法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五)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属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若该合同顺利履行,将对公司未来的业绩产生积极影响。由于合同涉及期限较长,公司将根据审计机构的要求进行收入确认,对当期及往后的最终影响数据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本次交易合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会产生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本次合同的履行而对合同对方形成依赖。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1、合同条款中已对合同金额、货款支付方式、产品验收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但合同的履行可能因政策调整、合同各方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延期、变更、中止或终止。

  2、本次交易涉及合同金额规模较大,根据合同约定,交易对方支付合同款项的资金来源是其收到最终用户支付的对应款项,因此合同款项支付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3、根据合同约定,对逾期交付产品以及产品质量问题等公司原因导致最终用户追究交易相对方责任的,由公司负责,可能存在因逾期交付或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公司需要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的风险。

  4、汇率风险,由于本合同交易币种为美元,若汇率发生大幅波动,有可能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将积极做好相关应对措施,全力保障合同正常履行。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日

  证券代码:688418      证券简称:震有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9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限售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61,002,462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61,002,462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3月11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6月17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172号),同意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震有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数量4,841万股,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股票于2020年7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完成后总股本193,61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54,175,47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9.63%,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9,434,5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37%。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总数为61,002,462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31.51%,共涉及2名股东,分别为吴闽华、宁波震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震有”),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4年3月11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事项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的承诺如下: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闽华承诺

  (1)震有科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注册后,自震有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震有科技股份,也不由震有科技回购该等股份。

  (2)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减持所持有的震有科技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1)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震有科技股份总数的1%;同时,公司应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予以公告;

  2)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震有科技股份总数的2%;

  3)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震有科技股份总数的5%。

  (3)本人在震有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震有科技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震有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震有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4)当震有科技或本人存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禁止减持股份的情形时,本企业将依照上述规定不减持震有科技股份。

  (5)上述锁定期满且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震有科技回购该等股份。

  (6)本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将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披露减持计划,在减持计划中披露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本人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7)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8)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9)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锁定、减持以及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公司股东震有成长(已更名为宁波震有)承诺

  (1)震有科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注册后,自震有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震有科技股份,也不由震有科技回购该等股份。

  (2)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震有科技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1)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震有科技股份总数的1%;同时,公司应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予以公告;

  2)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震有科技股份总数的2%;

  3)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震有科技股份总数的5%。有关减持的其他事宜遵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3)当震有科技或本企业存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禁止减持股份的情形时,本企业将依照上述规定不减持震有科技股份。

  (4)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5)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锁定、减持以及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企业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关于股份上市流通无其他承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震有科技已就本次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信息披露。保荐机构对震有科技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无异议。

  六、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61,002,462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31.51%,限售期为36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3月11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

  注:上述尾差为四舍五入所致。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

  特此公告。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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