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2024年03月02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卓锦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天津中安和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天津中安和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7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天津中安和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天津中安和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安和汇)为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锦股份)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2023年11月27日,中安和汇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卓锦股份股票累计达到1%,未及时告知卓锦股份,导致卓锦股份迟至2023年12月7日才披露《关于5%以上股东权益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构成信息披露不及时。

  中安和汇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十九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安和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中安和汇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公司持股股东天津中安和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表示将以此为戒,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强化作为上市公司5%以上股东的合规和自律意识,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2、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并非对公司主体行为作出,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对上述行政监管措施高度重视,将进一步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学习,督促有关股东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会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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