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回购”),用于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19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38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3.49元/股。按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2380万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的数量约为71.06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51%;按回购总金额下限人民币1190万元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35.53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26%;具体回购资金总额、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完成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回购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实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6日披露在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经济参考报》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及《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回购股份》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披露。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情况公告如下:
2024年2月8日,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508,0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7%,最高成交价为15.95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4.77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人民币7,795,580.25元(不含佣金、过户费等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以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
具体说明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票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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