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新增重大诉讼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22,447,660.95元人民币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已在往期对相关工程款进行了会计处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重大影响。
一、新增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24年1月26日出具的(2024)琼0107民初969号《传票》,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对海南金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海南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双方当事人情况
1.原告: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从文
2.被告一:海南金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维汉
被告二:恒大地产集团海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家彤
被告三: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长龙
(二)案由
因被告拖欠海南临高恒大御海天下相关项目工程款,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向公司履行支付工程款等款项的义务。
(三)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金额为22,447,660.9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尚欠工程款22,447,660.9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自2022年12月2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2.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海南临高恒大御海天下D-11、E-03、E-06及D-09与D-11地块间园建工程(即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以上应支付工程款项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3.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以上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4.请求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二、其他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对被告昆明嘉丽泽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四川恒鹏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恒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提起了诉讼。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收到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云0127民初3162号《传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12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新增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0)。
近日,公司收到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分别出具的(2023)云0127民初31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由被告昆明嘉丽泽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22,143,140.9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22年7月3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原告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在22,143,140.9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1,832元,由被告昆明嘉丽泽旅游文化有限公司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自2024年1月27日(“公告编号2024-005”《关于新增重大诉讼的公告》披露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新增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涉案金额共计1,312.29万元,具体情况详见附件《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未披露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新增重大诉讼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该案件的进展情况,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民事诉状》;
(二)受理(应诉)案件通知书或传票等相关文件;
(三)《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1日
■
注:1.除上述列表所示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自2024年1月27日至本公告披露日新收到其他诉讼、仲裁案件共4件(均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下案件),合计金额为人民币147.79万元。
2.以上案件涉及金额与最终实际执行金额可能存在一定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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