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海正定转”回售结果暨债券持有人可转债持有比例变动达到10%的公告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海正定转”回售结果暨债券持有人可转债持有比例变动达到10%的公告
2024年02月01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股票简称:海正药业       股票代码:600267      公告编号:临2024-19号

  债券简称:海正定转       债券代码:110813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海正定转”回售结果暨债券持有人可转债持有比例变动达到10%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售期间:2024年1月23日至2024年1月29日

  ●  回售有效申报数量:10,589,510张

  ●  回售金额:1,059,056,895.10元

  ●  回售资金发放日:2024年2月1日

  一、本次可转债回售的公告情况

  2024年1月16日,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了《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正定转”可选择回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号),并分别于2024年1月17日、2024年1月18日、2024年1月19日、2024年1月22日、2024年1月23日、2024年1月24日、2024年1月25日、2024年1月26日、2024年1月29日披露了关于“海正定转”可选择回售的相关提示性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次“海正定转”的回售申报已于2024年1月2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结束。

  二、本次可转债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可转债回售结果

  本次“海正定转”的回售申报期为2024年1月23日至2024年1月29日,回售价格为100.01元/张。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回售的有效申报数量为10,589,510张,回售金额为1,059,056,895.10元。公司已根据本次回售的有效申报数量将回售资金足额划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账户,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回售资金的发放日为2024年2月1日。

  (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海正定转”回售,增加了公司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出、减少应付债券和其他权益工具,不影响股本,不会对公司现金流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对可转债负债部分以实际利率法计提的利息与票面计提利息的差额因回售确认为当期利得,预计增加本期利润总额约1.1亿,最终财务影响以2024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三、可转债持有变动情况

  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收到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关于“海正定转”持有变动情况的告知函》,其通过旗下管理产品中保投系列专项产品原所持“海正定转”可转债数量为4,533,300张,占公司可转债发行总量的24.97%,其中:1,702,000张可转债完成转股和转让,2,831,300张可转债在回售申报期内全部有效申报,现持有“海正定转”可转债数量为0张,持有比例变动达到10%。

  ■

  四、本次可转债回售的后续事项

  根据相关规定,未回售的“海正定转”将继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特此公告。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二月一日

  股票简称:海正药业       股票代码:600267     公告编号:临2024-20号

  债券简称:海正定转       债券代码:110813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1月31日(周三)上午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董事7人,亲自参加会议董事7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沈星虎先生主持,经审议,与会董事以通讯表决方式通过以下决议: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已登载于2024年2月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详见《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已登载于2024年2月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三、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五、关于修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六、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七、关于制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后的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以及制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于同日全文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八、关于全资子公司瀚晖制药有限公司年产1200万瓶注射剂生产线技改项目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瀚晖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晖制药”)于2021年11月取得注射用哌拉西林钠他唑巴坦钠(商品名:特治星;原为辉瑞制药有限公司原研品种,系公司与辉瑞成立合资公司时,辉瑞注入品种)药品生产技术转让批件,2022年1月正式投入商业化运行,实现地产化转移生产。目前,瀚晖制药特治星生产线年产能为800万瓶/年,该生产线自投产后一直处于满负荷生产状态。

  基于特治星产品市场需求的良好潜能和公司未来3-5年战略规划布局,同意瀚晖制药将富阳工厂现有青霉素大楼4-5层进行改造,扩建特治星生产线项目,建设成生产能力为1,200万瓶/年特治星注射剂生产车间。项目计划总投资余额12,818万元,其中建设投资约11,418万元,建设期利息0万元,铺底流动资金约1,400万元。

  本项目全部建设周期28个月,基本建设期为19个月,产品验证及稳定性研究6个月,省局备案3个月。若因项目开工时间延期等原因,将导致本项目建设期延长。根据测算,项目建成投产后,预计实现年均营业收入约44,419万元,总投资收益率60%,静态投资回收期4.4年,项目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

  本项目是在富阳工厂已建成的青霉素厂房上改造扩建生产线,厂房主体建设完成,需要在原有厂房基础上办理施工许可相关审批手程。

  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九、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79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97.06万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详见《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已登载于2024年2月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十、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促进公司持续健康需要,根据公司当前形势,按照“业务优先、战略协同、组织精简、效率提升”的原则,同意对公司现有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建立健全“销、产、研”运营体系,强化总部管理职能。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成立销售中心,突出销售端引领拉动作用。销售中心下设医院销售总部、渠道及创新业务销售总部、商业销售总部、原料药销售总部等部门,全力推进各类别销售。

  二是成立生产中心,有效整合各生产基地资源,做好制剂和原料药等产品的及时交付,降低生产成本,保障生产安全。生产中心承担公司产品从原辅料到成品出厂等系列管理工作,包括供应链管理、生产、公共服务、工程管理、EHS管理、质量管理等相关管理工作,下设质量管理总部、公共服务部、生产计划部、技术部、供应链管理部、工程装备部、EHS管理部和工业战略项目部等部门,同时按照属地化原则建立生产基地负责人生产负责制。

  三是成立研发中心,积极整合公司研发技术和资源,提高研发效率。研发中心下设创新药研究院、制剂研究院、原料药研究院等部门,主要负责公司创新药、仿制药、原料药等研发工作。

  四是强化管理支持部门的作用,为加强集团化管控,提高管理效率,对各子公司财务、人力、投资、业务发展、法务、行政等职能进行整合。

  调整后的新组织架构如下:

  ■

  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一、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于2024年2月21日(周三)下午13:30在公司会议室(台州市椒江区外沙路46号)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详见《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登载于2024年2月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特此公告。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二月一日

  股票简称:海正药业               股票代码:600267            公告编号:临2024-21号

  债券简称:海正定转               债券代码:110813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1月31日,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拟对《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涉及独立董事相关规定的内容进行修订;同时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关于企业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表述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内容如下: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不变。本次经营范围的调整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

  本章程修订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二月一日

  股票简称:海正药业       股票代码:600267      公告编号:临2024-22号

  债券简称:海正定转       债券代码:110813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23人不再具备股权激励资格,根据《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479,500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本次激励计划及首次授予的相关程序

  (1)2021年7月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为了更好且谨慎地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审慎讨论后决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告》中有关业绩指标及水平调整的内容进行修订。为此,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对外披露了《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修订说明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78号)及《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3)2021年7月11日至2021年7月20日,公司通过内部张榜方式公示了首次授予的拟激励对象名单和职务。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收到一位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问询,经向当事人进行解释说明,当事人未再提出其他问询。

  2021年7月20日公示期满后,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公示情况的议案》,并于2021年7月21日披露了《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临2021-81号)。

  (4)2021年7月23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台州市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83号),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浙江海正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台州市国资委”)《台州市国资委关于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台国资[2021]84号),台州市国资委原则同意海正药业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5)2021年7月26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1年7月27日披露了《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临2021-84号)。

  (6)2021年7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1年7月26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98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3,000万股,授予价格为8.74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7)2021年9月9日,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并于2021年9月11日披露了《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98号)。因在办理授予登记过程中,首次拟授予的698名激励对象中有4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为此,公司对激励对象人员及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实际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656人,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736.11万股。

  2、预留授予的相关程序

  (1)2022年2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2年2月24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65.60万股,授予价格为8.87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2)2022年4月12日,根据中国证监会《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登记工作,并于2022年4月14日披露了《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42号)。因在办理授予登记过程中,预留拟授予的90名激励对象中有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为此,公司对激励对象人员及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实际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89人,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62.60万股。

  3、回购注销的相关程序

  (1)2021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7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股权激励资格,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及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以8.74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上述离职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73,00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上述限制性股票已由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并于2021年12月2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注销手续。

  (2)2022年3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16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股权激励资格,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及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以8.74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上述离职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76,00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上述限制性股票已由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并于2022年6月2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注销手续。

  (3)2022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29人因不再具备股权激励资格,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及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回购注销上述离职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244,00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上述限制性股票已由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并于2023年1月1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注销手续。

  (4)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29人不再具备股权激励资格及1人因个人业绩考核要求未达标,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及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639,40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上述限制性股票已由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并于2023年7月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注销手续。

  4、回购价格调整的相关程序

  (1)2022年6月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0.14元)事项已于2022年5月27日实施完毕,扣除已派发的现金分红款后,公司将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8.74元/股调整为8.60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8.87元/股调整为8.73元/股。

  (2)2023年6月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0.17元)事项已于2023年5月19日实施完毕,扣除已派发的现金分红款后,公司将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8.60元/股调整为8.43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8.73元/股调整为8.56元/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1、回购注销的原因

  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23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原因分别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14人因个人原因辞职,不再具备股权激励资格,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 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规定:“激励对象辞职或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激励对象劳动合同到期因非公司原因不续签,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按照回购时市价与授予价格的孰低值确定”。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2人因退休、7人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与公司或子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具备股权激励资格,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 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规定:“激励对象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与公司或子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退休、因疾病或伤残或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劳动合同到期因公司原因不续签,其尚未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再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2、回购注销的数量

  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479,500股。

  3、回购价格

  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回购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鉴于公司已将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8.60元/股调整为8.43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8.73元/股调整为8.56元/股。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于14名主动离职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拟以8.43元/股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1,013,000股、以8.56元/股回购注销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30,000股;对于9名被动离职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拟以8.43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368,000股、以8.56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68,500股。

  三、预计本次回购前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单位:股

  ■

  四、本次回购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监事会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23人因不再具备股权激励资格,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决定以自有资金回购上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其中:对于14名主动离职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拟以8.43元/股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1,013,000股、以8.56元/股回购注销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30,000股;对于9名被动离职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拟以8.43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368,000股、以8.56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68,500股。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根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及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价格、股票数量和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人数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及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二月一日

  股票简称:海正药业       股票代码:600267      公告编号:临2024-23号

  债券简称:海正定转       债券代码:110813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

  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23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479,5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具体详见2024年2月1日公司登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22号)。

  回购完毕后,公司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该部分股票的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减少1,479,500股,公司注册资本也将减少1,479,500元。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凡公司债权人均有权于本通知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申报债权,并可根据合法债权文件及凭证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将由公司继续履行。本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人可以采取现场、邮寄或传真方式进行债权申报,采取邮寄或传真方式进行债权申报的债权人需致电公司证券管理部进行确认。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公司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外沙路46号(邮编:318000)

  2、申报时间: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3月16日(现场申报接待时间:工作日8:00-12:00;13:00-17:00)

  3、联 系 人:证券管理部

  4、联系电话:0576-88827809

  5、传真号码:0576-88827887

  6、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以传真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收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二月一日

  股票简称:海正药业       股票代码:600267      公告编号:临2024-24号

  债券简称:海正定转       债券代码:110813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97.06万股

  ●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79人

  ●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在办理完毕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手续后、股票上市流通前,发布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暨上市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现对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及首次授予的相关程序

  1、2021年7月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为了更好且谨慎地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审慎讨论后决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告》中有关业绩指标及水平调整的内容进行修订。为此,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对外披露了《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修订说明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78号)及《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3、2021年7月11日至2021年7月20日,公司通过内部张榜方式公示了首次授予的拟激励对象名单和职务。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收到一位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问询,经向当事人进行解释说明,当事人未再提出其他问询。

  2021年7月20日公示期满后,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公示情况的议案》,并于2021年7月21日披露了《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临2021-81号)。

  4、2021年7月23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台州市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83号),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浙江海正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台州市国资委”)《台州市国资委关于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台国资[2021]84号),台州市国资委原则同意海正药业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5、2021年7月26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1年7月27日披露了《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临2021-84号)。

  6、2021年7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1年7月26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98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3,000万股,授予价格为8.74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7、2021年9月9日,根据中国证监会《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并于2021年9月11日披露了《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98号)。因在办理授予登记过程中,首次拟授予的698名激励对象中有4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为此,公司对激励对象人员及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实际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656人,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736.11万股。

  (二)预留授予的相关程序

  1、2022年2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2年2月24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65.60万股,授予价格为8.87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2、2022年4月12日,根据中国证监会《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登记工作,并于2022年4月14日披露了《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42号)。因在办理授予登记过程中,预留拟授予的90名激励对象中有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为此,公司对激励对象人员及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实际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89人,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62.60万股。

  (三)回购注销的相关程序

  1、2021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7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股权激励资格,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及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回购注销上述离职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73,00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上述限制性股票已由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并于2021年12月2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注销手续。

  2、2022年3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16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股权激励资格,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及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回购注销上述离职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76,00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上述限制性股票已由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并于2022年6月2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注销手续。

  3、2022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29人因不再具备股权激励资格,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及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回购注销上述离职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244,00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上述限制性股票已由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并于2023年1月1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注销手续。

  4、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29人不再具备股权激励资格及1人因个人业绩考核要求未达标,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及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639,40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上述限制性股票已由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并于2023年7月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注销手续。

  5、2024年1月3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23人不再具备股权激励资格,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及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479,500股。

  上述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并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四)回购价格调整的相关程序

  1、2022年6月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0.14元)事项已于2022年5月27日实施完毕,扣除已派发的现金分红款后,公司将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8.74元/股调整为8.60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8.87元/股调整为8.73元/股。

  2、2023年6月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0.17元)事项已于2023年5月19日实施完毕,扣除已派发的现金分红款后,公司将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8.60元/股调整为8.43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8.73元/股调整为8.56元/股。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2年2月24日,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4年2月23日届满。

  (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具体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79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7.06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8%。具体情况如下:

  ■

  注:1、上述限制性股票总数已剔除1名激励对象因2022年度个人业绩考核未达标已由公司回购注销的应于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禁的限制性股票0.44万股,及5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应予以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9.85万股。

  2、上述公司目前总股本为截至2024年1月30日的股本情况,该数据来源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公司股本结构表。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本次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79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97.06万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根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及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价格、股票数量和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人数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三)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及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二月一日

  股票简称:海正药业       股票代码:600267      公告编号:临2024-25号

  债券简称:海正定转       债券代码:110813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1月31日上午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加本次会议监事3名,亲自参加会议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彭均先生主持,经审议,与会监事以通讯表决方式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23人因不再具备股权激励资格,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决定以自有资金回购上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其中:对于14名主动离职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拟以8.43元/股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1,013,000股、以8.56元/股回购注销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30,000股;对于9名被动离职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拟以8.43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368,000股、以8.56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68,500股。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详见《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已登载于2024年2月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核实后,发表意见认为:

  根据《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本次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79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97.06万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详见《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已登载于2024年2月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特此公告。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四年二月一日

  证券代码:600267       证券简称:海正药业       公告编号:2024-26号

  债券代码:110813       债券简称:海正定转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2月21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召开。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2月21日   13点30分

  召开地点: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台州市椒江区外沙路46号)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2月21日

  至2024年2月2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2024年2月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帐户卡、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另加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社会公众股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代理人另加持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到公司证券部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通过信函、传真方式登记。

  (二)登记时间:2024年2月19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00)。

  (三)登记地点:公司证券部,外地股东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

  六、其他事项

  (一)会期半天,与会股东交通和食宿自理。

  (二)公司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外沙路46号(邮编:318000)

  联 系 人:李媛婷、胡玥

  联系电话:0576-88827809

  传    真:0576-88827887

  特此公告。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2月2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股票简称:海正药业       股票代码:600267      公告编号:临2024-27号

  债券简称:海正定转       债券代码:110813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方案的实施情况:截至2024年1月31日,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累计回购股份6,111,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5060%,购买的最高价为9.75元/股、最低价为7.71元/股,已支付的总金额为56,848,689.65元(不含交易费用)。

  一、回购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三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通过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千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均包含本数),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3元/股(含),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三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临2023-115号),已登载于2023年12月23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回购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现将第三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2024年1月,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5,835,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4832%,购买的最高价为9.75元/股、最低价为7.71元/股,支付的金额为54,314,957.65元(不含交易费用)。

  截至2024年1月31日,公司已累计回购股份6,111,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5060%,购买的最高价为9.75元/股、最低价为7.71元/股,已支付的总金额为56,848,689.65元(不含交易费用)。

  上述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

  三、其他说明

  公司后续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实施回购计划,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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