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A股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含);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34元/股(含);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7个月内;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报》上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0)。
2024年1月26日,公司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了回购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27日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暨首次回购股份公告》(公告编号:2024-012)。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202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将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止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4年1月31日,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数量为1,600,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432,822,305股的0.37%,最高成交价为22.08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9.38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34,070,013.22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
二、其他说明
1、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回购股份(2023年修订)》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票: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未在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4、本次回购股份的最高成交价为22.08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9.38元/股,均低于公司既定回购方案中回购价格上限34元/股的相关要求,且低于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5、本次回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符合公司既定回购方案中资金来源的要求。
6、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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