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远程会议时间:2024年1月31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月31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
2024年1月31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时间
2024年1月31日9:15一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方式:现场、远程会议结合网络投票。
3、股权登记日:2024年1月24日。
4、召集人: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吴珺女士。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名,代表股份71,32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23.83%。其中出席现场、远程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代表股份71,144,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23.7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名(包含参加远程会议但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代表股份71,32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23.83%。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依法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就以下提案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
(一)审议《关于对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71,14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75%;
反对17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2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6%;
反对177,50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9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
2、本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关于选举杨亚平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71,14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75%;
反对17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2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6%;
反对177,50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9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
2、本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审议《关于调整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人员组成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71,14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75%;
反对17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2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6%;
反对177,50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9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
2、本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丽、谭婳。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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