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及下属全资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及下属全资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4年01月31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概况

  2021年1月12日,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9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74,222,915股新股。

  本次实际向14名发行对象发行股份数量为73,529,411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4.76元/股,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49,999,996.36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5,688,084.72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4,311,911.64元。上述资金于2021年12月8日划拨至公司募集资金账户。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12月9日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大华验字[2021]000839号《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3,529,411.00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二、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生产线自动化升级及新建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15,000.00万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生产线自动化升级及新建项目”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0,077.93万元,尚有待支付尾款1,287.83万元。预计尾款支付完成后,本募投项目实际投入金额为11,365.76万元,占计划投入金额的比例为75.77%。

  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总部研发升级及新产品研发登记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12,504.72万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总部研发升级及新产品研发登记项目”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811.16万元,尚有待支付尾款13.29万元。尾款支付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金额为11,265.75万元。

  三、结项、变更后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4年1月1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临时)、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临时),于2024年1月29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的议案》,对公司原募投项目“生产线自动化升级及新建项目”进行结项,并将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扣除待支付尾款后的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对原募投项目“总部研发升级及新产品研发登记项目”进行结项变更,将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扣除待支付尾款后的节余募集资金共计11,265.75万元(最终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的专户余额扣除待支付尾款及相应手续费为准)用于“云南蓝莓基地建设项目”实施。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四、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光筑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本文简称“光筑农业”)及下属全资公司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砚山曼悦莓农业有限公司(本文简称:“砚山曼悦莓”)、云南蓝百旺农业有限公司(本文简称:“云南蓝百旺”)、腾冲市旺悦莓农业有限公司(本文简称:“腾冲旺悦莓”)、云南梦遇莓农业有限公司(本文简称:“云南梦遇莓”)、云南蓝美旺农业有限公司(本文简称:“云南蓝美旺”)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开户行”或“乙方”)分别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光筑农业、砚山曼悦莓、云南蓝百旺、腾冲旺悦莓、云南梦遇莓、云南蓝美旺(以下简称“甲方”)与开户行和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于近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4年1月30日,全资子公司及下属全资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

  五、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龙、包桉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7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自动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六、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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