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此公司作为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发行人)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受托管理期间未严格遵守执业行为准则,存在未对发行人未披露相关重大债务逾期及诉讼事项保持必要关注、未在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披露相关重大事项等情形。公司在受托管理过程中存在履职尽责不到位的情况,未能督导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证监会决定对此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公司应引以为戒,恪守勤勉尽责义务,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加强业务质量控制,提升合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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