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绵金监复〔2024〕5号
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财务公司〔2023〕77号)收悉。根据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修订后的《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章程》。
二、你单位应及时按照法定程序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相关手续后1个月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绵阳监管分局书面报告相关情况。
三、你单位应当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绵阳监管分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变更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绵阳监管分局书面报告。未在规定期间内完成变更的,本行政许可失效,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绵阳监管分局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未尽事项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202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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