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厦金复〔2024〕7号
华夏银行厦门分行:
《华夏银行厦门分行关于同安支行开业的请示》(华银厦发〔2024〕1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同安支行开业。
二、核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同安支行营业地址为: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银湖路147号。
三、核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同安支行业务范围如下: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经上级行授权的其他业务。
四、请你分行于10日内到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完成工商、税务登记等法定程序后1个月内向我局报告相关情况。接此批复文件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同安支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开业前手续,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并向我局报告开业完成情况。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开业期限的,你分行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局提出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则本批复文件失效,由我局办理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此复。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
202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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