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川金监复〔2023〕288号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成都银行成都大源社区支行等5家社区支行终止营业的请示》(成银行文〔2023〕306号)收悉。根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大源社区支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粮锦云社区支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黄金时代社区支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洪广厦社区支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圣路易名邸社区支行终止营业。
二、终止营业后,应及时拆除原址标识与标牌,不得再办理金融业务。
三、你单位应妥善处理终止营业过程中的业务移交、客户通知和人员安排,并按有关规定做好对外公告和宣传解释工作,确保金融秩序稳定。
四、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金融许可证缴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注销手续后1个月内将终止营业情况书面报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
未尽事项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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