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记者 谭乐之
北京时间2024年1月1日15时10分,日本石川县能登半岛发生7.6级地震并引发海啸,日本气象厅将此次地震命名为“能登半岛地震”。1月2日14时25分,能登半岛地震遇难者升至30人。
“公司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开通网上事故受理渠道、地震专项人工受理电话,正在收集受灾情况信息。”日本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对《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说。
日本作为地震频发的国家之一,其地震保险制度对我国构建地震等巨灾保险体系有何重要启示?
政府是地震保险再保人
根据日本财产保险协会(日本损害保险协会)官网公告,各财险公司将对签订地震保险合同的建筑物或家庭财产进行损害调查,并根据损害程度支付保险金。
1966年,日本政府颁布《有关日本地震保险的法律》(俗称“日本地震保险法”)。在日本的地震保险制度中,政府作为再保险机构,承保财产保险公司的地震保险的再保险。
“日本以政府为再保险母体的方式参与。”日本银华金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华东师范大学保险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行业产业导师沙银华向记者介绍,如果发生大地震,保险公司所承受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将由原保险公司与进行再保险的政府共同承担。日本政府透过再保险的方式,对地震保险作最后托盘。
“地震保险制度的诞生绝非易事。”沙银华表示,保险业建立在大数法则原理基础上,根据大数法则原理推算风险发生率和损害规模,再根据具体保险目标的风险程度计算费率,从而经营并补偿相关损失。
但作为保险经营基础的大数法则原理在地震保险中无法适用。
“不仅是日本,其他西方发达国家也如此。”沙银华表示,目前人们无法从所掌握的地震发生率、发生时对人们的损害程度中寻找规律,大数法则不起作用。虽然在技术上能预报长期的地震发生率,但仍不能对短期的地震发生率作出准确预报。一旦发生大规模地震,保险公司有可能超负荷。因此,地震保险无法运用商业保险的经营原理。
日本地震保险的启示
日本的地震保险制度需要排除三大难题。除大数法则不适用外,如何面对巨额保险金支付、如何应对逆向选择也值得业界思考探索。
沙银华介绍,日本建立地震保险制度是为维护国民正常生活。因此,该制度只向居民生活用的专用住宅、家庭财产提供保障,这既可以向需要地震保险的国民提供保障,也可以避免保险公司超负荷巨额赔款。
日本财产保险协会官网显示,当房屋或家财受到地震灾害时,其损失程度一般分为“全损”“大半损”“小半损”“部分损”。损害程度不同,其理赔方法也不同。比如,当房屋基础、柱子、屋顶等损坏价值超过建筑物市价50%以上,同时烧毁、流失部分的地板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70%以上时,房屋或家财的损害程度被判定为全损,按照地震保险金的100%理赔。
日本地震保险并非强制性和法定保险,存在逆向选择问题。换言之,地震多发地区居民愿意花钱购买地震保险;地震少发地区居民参加地震保险意愿低,这导致保险公司承保风险大增。
沙银华介绍,投保人不能单独加入地震保险,必须是在加入住宅火灾保险、住宅综合保险、普通火灾保险等主险之后,以附加保险方式加入。此外,日本根据地震发生率的频繁程度,将地区划分为四个等级,一等地区地震发生率最低,四等地区地震发生率最高,保险费率根据等级不同计算。
沙银华表示,日本地震频发,为保障国民在遭遇巨大灾害后迅速重建家园并恢复正常生活建立了地震保险制度。该制度并非十全十美,也有很多问题有待研究并解决,这些都是中国在构建巨灾保险制度时需要关注并留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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