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3,700万元
● 对上市公司影响:目前本次诉讼案件一审判决处于上诉期内,尚未生效,后续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17年10月及11月,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晶升股份”)与中科钢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钢研”)分别签订了两份《人造蓝宝石长晶炉设备定制合同》(以下简称“《定制合同》”),约定公司向中科钢研分别销售18台设备和12台设备。
中科钢研以公司交付的30台设备无法正常使用为由,向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定制合同》,退还30台设备;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晶升股份返还设备款人民币2,700万元;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晶升股份赔偿损失1,000万元;4、律师费、诉讼费由晶升股份承担。
相关诉讼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晶升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第十节/三、对发行人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苏0113民初2934号),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科钢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1,800.00元,由原告中科钢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本次诉讼案件一审判决处于上诉期内,尚未生效,后续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公司将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名誉和股东利益,并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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