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网讯(记者 余志斌 实习生 马翰松)想见儿子,却一直被阻止,男子直接告上了法院。近日,重庆九龙坡法院审结一起因探望权受到侵害而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案件,认定黄女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阻碍丈夫何先生探望婚生子的行为,侵害了何先生的权利,遂发出全市首份关于探望权的人格权侵害禁令,禁止黄女士阻碍何先生探望婚生子。
2022年8月,何先生与黄女士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子。
没想到,孩子出生的次月,两人因矛盾开始分居,黄女士便带着儿子回了娘家生活。
今年4月17日,何先生与黄女士及家人因争夺子女发生抓扯,经报警,警察出警后劝解未果。
次日开始,何先生便多次要求探望子女,均被黄女士拒绝,其间也通过报警、向社区求助等方式要求黄女士协助,然而均无果。
大半年时间里,何先生未见过儿子一面。无奈之下,何先生向法院提起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以其探望权被侵害为由,要求被申请人黄女士停止阻碍其探视的行为。
审理中,被申请人黄女士提出,何先生及其亲属多次骚扰、威胁其人身安全,为保障其与儿子的人身安全,这才拒绝何先生对儿子的探视。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黄女士确有阻碍何先生探望子女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造成何先生探望权遭受侵害的事实成立。
鉴于探望权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利,该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申请停止侵害人格权侵害禁令,遂发出禁止黄女士阻碍何先生探望婚生子的禁令。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997条、1001条的规定,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有关人格权保护的规定。而对于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权利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本案中何先生作为父亲在其与配偶黄女士婚内分居期间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
探视权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身份权利,当该权利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权申请停止侵害人格权禁令。黄女士有侵害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其侵害事实成立,且目前侵害事实持续存在,具有一定时间紧迫性。
另外,孩子尚不满两周岁,正处于与父母建立亲子关系的重要阶段,人为导致父爱的缺席,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何先生与黄女士及其家人之间的家庭矛盾不能成为黄女士拒绝何先生探视子女的正当理由,黄女士也未举示证据证明何先生的探视将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存在应当中止其探望的法定情形。
为此,何先生的申请符合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法定条件,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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