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张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3年11月24日 15:2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李静) 近日,张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对《张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图源:张掖市人民政府)(图源:张掖市人民政府)

《意见稿》表示,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供应的政策性保障住房(中等偏下收入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该标准由县、区政府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但不得改变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方面,《意见稿》提出,主要包括:(一)国有投资公司集中建设的住房;(二)政府从市场上回购或租赁符合条件的住房;(三)在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住房;(四)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住房;(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六)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的廉租住房(2014年“两房”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面积控制在40—90平方米,套型为一居室、一室一厅、两室一厅,以6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根据家庭人数不同配置相应面积的住房。为利于引进人才,可适当建设部分90平方米以内的三居室公寓,配建比例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总量的30%。

在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应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自然资源部门应将配建面积、套型结构、装修标准等内容作为土地出让的条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凡不按比例配建的,自然资源、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不得审批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针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方面,《意见稿》表示,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在本地有稳定工作,符合当地政府收入限制规定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毕业新就业学生、外地来张工作及进城务工的无住房人员。

另外,市、县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地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不受收入限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针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方面,《意见稿》明确: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应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房源筹集渠道、保障对象承受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以保证正常使用和维修管理为原则,由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原则上应控制在房屋市场租金标准的70%左右。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 2 年向社会公布1次。

此外,在满足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需求的前提下,富余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也可以将城镇稳定就业的非户籍住房困难家庭纳入保障范围,并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对象衔接。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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