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阮澍、胡明峰、郑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46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经查,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济药业)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广济药业于2023年4月20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将子公司湖北广济药业济康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康药业)部分经销业务收入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核算,并追溯调整了《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财务信息。
广济药业前期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财务信息记载不准确,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阮澍作为广济药业董事长及总经理、胡明峰作为广济药业财务总监及济康药业董事长、郑彬作为广济药业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广济药业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阮澍、胡明峰、郑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按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广济药业及相关责任人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财务核算水平,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提出的问题,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子公司经销业务管理,提高子公司内部控制水平,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合规意识、业务能力和信息披露质量,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全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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