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2023年11月18日 00:51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阮澍、胡明峰、郑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46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经查,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济药业)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广济药业于2023年4月20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将子公司湖北广济药业济康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康药业)部分经销业务收入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核算,并追溯调整了《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财务信息。

  广济药业前期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财务信息记载不准确,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阮澍作为广济药业董事长及总经理、胡明峰作为广济药业财务总监及济康药业董事长、郑彬作为广济药业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广济药业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阮澍、胡明峰、郑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按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广济药业及相关责任人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财务核算水平,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提出的问题,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子公司经销业务管理,提高子公司内部控制水平,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合规意识、业务能力和信息披露质量,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全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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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 广济药业 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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