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嘉事堂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3年11月17日下午3点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相关议案并作出决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00,850,1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5724%。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00,465,3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4405%。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84,74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319%。
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17,792,8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0996%。
(1)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17,408,1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9677%。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384,74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319%。
3.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议程中所列全部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
2.表决情况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850,1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792,8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2. 见证律师:张晓光、王硕
3. 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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