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发生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 会议召开的情况
1、 召开时间:2023年11月17日下午14:00;
2、 召开地点: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澳洋国际大厦A座会议室;
3、 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召集人: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沈学如;
6、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2,630,1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435%。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共2名,代表股份525,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86%。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105,1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749%。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四、 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经过记名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拟出售全资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81,2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0.5367%;反对24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6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56,2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1767%;反对24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82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详细内容请见2023年10月25日《证券时报》或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五、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2、负责人:吴朴成
3、律师姓名:张玉恒、孟奥旗
4、结论性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 备查文件
1、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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