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以下简称“西藏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3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32号)》”)、《关于对雷菊芳、刘凯列、姚晓梅、冯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3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34号)》”),现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32号)》具体内容
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与控股股东甘肃奇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正实业)自2022年8月至2023年3月期间,累计交易可转让大额存单金额15,100万元,其中你公司及其子公司向奇正实业出售大额存单9,300万元,购买奇正实业大额存单5,800万元,该行为构成关联交易且达到董事会审议及信息披露标准,但你公司并未履行审议程序,且未在临时报告及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中披露相关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五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严肃认真吸取教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采取切实有效举措,确保公司规范运作。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警示函(34号)》具体内容
雷菊芳、刘凯列、姚晓梅、冯平:
经查,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正藏药或公司)与控股股东甘肃奇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正实业)自2022年8月至2023年3月期间,累计交易可转让大额存单金额15,100万元,其中奇正藏药及其子公司向奇正实业出售大额存单9,300万元,公司购买奇正实业大额存单5,800万元,该行为构成关联交易且达到董事会审议及信息披露标准,但公司并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在临时报告及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中披露相关信息。
雷菊芳作为公司董事长、刘凯列作为公司总经理、姚晓梅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冯平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履职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相关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肃认真吸取教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采取切实有效举措,确保公司规范运作。你们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说明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高度重视,深刻反思并认真吸取教训。公司将严格按照西藏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并在期限内向西藏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理解,不断提升公司相关部门业务水平,提高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的意识,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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