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假证入职驾驶员?丢了工作还判刑!

办理假证入职驾驶员?丢了工作还判刑!
2023年11月17日 21:31 媒体滚动

转自:上观新闻

想要入职出租车公司,

却缺少各种资质证明,

心存侥幸找“黄牛”来帮忙?

当心触犯刑法!

近期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嘉定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这样一起刑事案件

案件简介

办证入职“一条龙”

他们为获利铤而走险

李某、汤某是上海某出租汽车公司的驾驶员。为获取公司提供的介绍新人入职奖金,二人先后通过网络和熟人介绍,联系了想要应聘驾驶员岗位的应聘者十余人。

但由于部分应聘者的入职资质证明材料不齐全,李某和汤某便想通过伪造虚假证明的方式让应聘者们顺利签约,以此达到赚取奖金的目的。

钱某原本经营着一家照相馆,然而生意并不景气。一天,钱某偶然发现可以通过办理假文书和假证件赚钱,便心存侥幸心理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了广告。

这天,李某和汤某在网络上刷到了钱某的办证广告,并通过社交软件联系上了钱某。于是,自2019年起,钱某在二人的介绍下,先后为多人伪造入职材料,其中包括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机动车驾驶人安全驾驶信用情况、体检报告、学历证明、社保证明及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等。

吕某就是妄图通过伪造假证件来入职的应聘者之一,他拿着钱某所提供的相关伪造材料入职上海某出租汽车公司,并从事出租车营运工作。

纸终究包不住火。法网恢恢,一年未到,钱某被警方抓获,并由此牵扯出李某、汤某、吕某等人。

经查,公安机关从该出租汽车公司调取的多名从业人员的相关从业资格材料均系伪造。截至2021年4月,李某、汤某、钱某、吕某等人均被公安机关抓获。

后,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将四人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诉至嘉定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钱某先后制作假证20余套,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李某、汤某为10多名驾驶员介绍制作假证各一套,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判处3年3个月至3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被告人吕某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因其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据此,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吕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

唐 斌

嘉定区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庭

四级高级法官

葛维维

三级法官助理

营运车辆的运行与私家车相比,更关乎到广大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规范运输业市场,提高运输人员的驾驶素质,我国规定驾驶营运类车辆的司机除了驾驶证,还必须有从业资格证。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瞄准了这一“假证”市场。“办假证”藐视国家管理秩序,更是对民众生命财产的漠视。若伪造的是国家机关颁发的证件等,不仅违法,更是犯罪。

一、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罪名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实施了其中一种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均可以本罪论处。

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者制作假的证件,即包括根本不存在某证件而非法制作出一种假的证件,又包括存在某一证件的情况下而模仿其特征而复印、伪造另一假的证件。所谓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职务、权利义务关系或其他有关事实的凭证,如该案所涉的营运资格证,就属于国家机关证件。

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体现的是国家机关公权力的权威和意志,与公众的社会生活息息相关。该罪名属于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类中的扰乱社会秩序罪一节,本质上侵犯的是国家机关公权力行使活动的公信力

二、“做假证”和“要求制作假证”属共同犯罪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是由两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同时各共同犯罪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表现为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都明知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实施犯罪,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都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从主观方面说,提供身份信息的行为人与办假证行为人经过沟通,达成了制作假证的合意,是为共同故意;从客观方面说,提供身份信息的行为也是制作假证一个必不可少的步骤,两者可以视为共同完成假证的制作。概言之,两者在制作假证上目的明确,分工合作,共同侵害了国家的管理秩序,是共同犯罪,需要共同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提供假证制作信息同样会被刑事处罚

图片源自网络图片源自网络

三、各类从业资格证、出入境记录、户籍证明等均应依法依规获取

近些年来,伪造、编造证件、公文、印章类犯罪时有发生,原因之一是高额利润的刺激和违法需求市场的存在。

国家机关证件作为政府部门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在我们的日常工作生活中当然是不可或缺的存在。各类从业资格证、出入境记录、户籍证明等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证件,有的需要通过考试获取,有的需要提交申请取得。本案的教训启示我们:证件的获取一定要通过正当的途径依法依规获取,切不可听信所谓的“黄牛”走所谓的“捷径”。

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各类证件是每一位公民都应当遵守的准则,也是守护社会安全、遵守国家管理秩序的体现。自觉遵守法律“底线”,不踩法律“红线”,安全、有序、和谐的社会有赖于每一位民众的共同努力和担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来源丨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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