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11月17日下发关于对超卓航科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实。2023年3月30日,超卓航科通过全资子公司上海超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超卓”),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6000万元存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以下简称“招行南京城北支行”),其中5995万元被作为相关票据的保证金。
2023年8月16日,超卓航科在《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将实际存放于招行南京城北支行的6000万元募集资金,披露为购买了浙商银行5,995万元的结构性存款,未真实反映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2023年10月7日,5995万元票据保证金被划出上海超卓账户,用于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上述事项可能导致公司发生重大损失,直至2023年11月4日,公司才发布《关于部分银行存款被划转的风险提示性公告》披露上述情况。
超卓航科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违规、信息披露不真实、信息披露不及时,上述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财务总监李光平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和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公司时任总经理李羿含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事项具体负责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王诗文作为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有关规定及其在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公司、时任董事长兼财务总监李光平、时任总经理李羿含、时任董事会秘书王诗文予以监管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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