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2023年11月17日 01:16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惠博普”)原拟向长沙水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水业”或“交易对方一”)、长江生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生态环保”或“交易对方二”,两者合称“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长沙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排水公司”、“标的公司”)100%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2023年11月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2023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同意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公告编号:HBP2023-084)。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知情人的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之日前六个月至终止重大资产重组披露之日止,即2022年10月20日至2023年11月2日(以下简称“本次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1、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2、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3、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6、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7、其他在公司首次披露本次交易事项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本次交易信息的知情人及其配偶、父母和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结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相关人员在上述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1、相关自然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对于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相关人员邹晓岚、邓素红、熊玖玲、刘小平、李力、孙建中、张鹏出具了声明文件,具体如下:

  “(1)该等股票买卖行为均系本人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惠博普股票投资价值的认可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

  (2)在自查期间,除上述所述的买卖惠博普股票的情形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惠博普股票的行为。

  (3)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内买卖惠博普股票时,不存在利用惠博普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惠博普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惠博普。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惠博普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对于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陈捷、吴富强、田晓菲、曹前、龙水清、孙龙、金素娟出具了声明文件,具体如下:

  “(1)本人的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博普”)股票的行为是依赖公开披露的信息,基于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信息和对惠博普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进行的,系独立的个人投资行为,与惠博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系,也不存在以非法途径获悉惠博普将进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未向本人直系亲属及其他近亲属泄露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信息或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建议他人买卖惠博普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若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惠博普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承担一切相关法律责任;

  (4)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本人愿意就本声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本次自查期间内,上述相关人员持有和买卖惠博普股票均系基于对市场的独立判断、决策作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不构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幕交易行为。

  2、相关机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除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机构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中信证券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中信证券说明,中信证券建立了《信息隔离墙制度》《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制度并切实执行,中信证券投资银行、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之间,在部门/机构设置、人员、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中信证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述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中信证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中信证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相关股票买卖行为属于正常业务活动,与本投行项目不存在直接关系,中信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行为。

  四、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自查范围内的人员及机构出具的股票买卖自查报告、有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人员及机构出具的声明及承诺,自查期间内,上述相关人员及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除上述所列示的情况外,自查范围内其他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惠博普股票的行为。

  五、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3、相关人员及机构出具的股票买卖自查报告、声明及承诺。

  特此公告。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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