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8日 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8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闵行区浦星公路1769号神开大厦一楼会议厅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芳英女士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0,995,0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33.3789%。其中中小股东代表共13人,代表股份10,644,6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2.9365%。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6名,持有股份数120,747,981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107%。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4名,持有股份数247,110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2%。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出席和列席了会议。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并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议案1.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选举非独立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情况如下:
(二)议案2.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选举独立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情况如下:
(三)议案3.00《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次选举股东代表监事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情况如下:
根据以上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上述董事当选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指派的蔡睿律师、唐瑛培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月9日
证券代码:002278 证券简称:神开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6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产生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
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已经届满,为保证监事会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3年11月7日在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审议,同意选举秦英女士担任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见于附件)。
秦英女士将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两位股东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自2023年11月8日起三年。
特此公告。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11月9日
秦英女士简历
秦英女士,1974年出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历任公司子公司上海神开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外贸部经理、国际贸易部副总经理;公司运营部副经理、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现任公司总裁办公室主任、工会主席。
秦英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在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工作;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监事的情形。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以及《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除此之外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在本所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公司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各原件的效力均在其有效期内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所持;及
5、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 根据公司于2023年10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告的《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和《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公司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和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3年11月8日下午14:00在上海市闵行区浦星公路1769号神开大厦一楼会议厅召开;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以下简称“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合称“网络投票平台”)。其中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1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1月8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内容一致。
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李芳英女士主持,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统计资料和相关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人,合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0,995,0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378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13人,合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644,6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365%。
2、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3、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就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全部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2、 公司通过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3、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 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① 选举李芳英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② 选举葛万林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③ 选举张恩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④ 选举叶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⑤ 选举赵心怡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⑥ 选举王斌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 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① 选举张冠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② 选举赵鸣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③ 选举钟广法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 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① 选举毕东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② 选举张霞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其中《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与《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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