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田 鹏
近日,方大特钢公告称,综合考虑当前资本市场行情、政策变化情况、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发展规划及市场融资环境等诸多因素,决定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事项并撤回相关申请文件。
今年以来,监管层不断优化再融资机制安排,持续提升对上市公司可转债项目的审核精准度。据沪深交易所官网数据统计,截至11月8日,两市年内共有12家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的审核终止。其中,1家因审核未通过而被终止,另外11家为企业主动撤回发行申请。
东方金诚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曹源源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可转债发行审核的重点包括公司业绩变化原因、经营和财务指标异常的原因及合理性、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和合理性,以及募集资金规模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这与当前监管机构加大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质量、上市公司质量的监管要求保持高度一致,有利于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维护可转债市场稳健发展。
发行可转债作为上市公司再融资重要手段,是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驱动力之一,为此监管层面始终将优化相关机制作为重点工作安排,并持续优化有关项目监管流程、审核内容。
谈及多家企业主动撤回发行可转债申请的原因,曹源源认为,今年以来,部分制造业企业生产性投资支出趋于谨慎,在一定程度上或抑制了转债发行意愿,这也体现在年内上市公司新发可转债预案数量有所减少上。此外,企业一般倾向于在股价上行阶段发行转债,以确保发行时转债的转股价格能够处于相对高位,避免后期因转股过度稀释原控股股东股权。今年可转债市场整体处于横盘整理状态,影响了企业的发行意愿。
从审核未通过而终止发行的1家企业来看,上交所公告内容显示,原因是该企业未能充分说明“存贷双高”的合理性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
从审核流程来看,前述12家企业均在申请期间被监管多番问询,问询内容主要集中在发行可转债的必要性及募投项目可靠性等。
例如,上交所在对禾信仪器的问询中,要求公司说明募投项目的盈利测算、长期资产的折旧摊销情况,并说明募投项目投产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等;深交所要求盛弘股份结合目前公司的财务状况、资金缺口、公司货币资金和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持有情况、银行授信额度等,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及规模合理性。
在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看来,监管在审核过程中需要确保企业发行可转债的合规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以维护市场稳定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监管还需要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进行深入了解,明晰企业的可持续经营能力,避免企业出现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
记者进一步整理相关数据发现,年内终止发行可转债计划的12家企业中,有8家属于制造业企业,占比达66.67%。此外,还有金融业(1家)、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家)、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家)以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家)等行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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