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上午,网传河南周口郸城县一家公司租种的数百亩玉米地在收割时遭到数百人哄抢,当地出动民警维持秩序。
10月15日凌晨2时许,郸城县农业农村局通过“网信郸城”发布了一份情况说明。说明称:上海兰桂骐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在郸城县租种的400亩玉米地进行机械收割时,有群众到已收割过的地块捡拾玉米。兰桂骐郸城负责人与城郊乡政府联系后,乡政府立即安排乡村干部和派出所民警到现场维持秩序,劝导群众有序离开,机收工作正常进行。截至当日15时,该公司400亩玉米已全部收割完毕。
尽管网传“数百人哄抢玉米”事件被官方定性为“此事为群众到已收割过的地块捡拾玉米”,但从“乡政府立即安排乡村干部和派出所民警到现场维持秩序,劝导群众有序离开,机收工作正常进行”的表述来看,群众“捡拾”玉米已明显干扰机收工作,不排除有群众到未收割过的地块“捡拾”玉米。“哄抢玉米”之说并非没有道理。
哄抢不仅是素质低下的表现,还是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不够立案标准的聚众哄抢案,违法行为人也要受到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哄抢事件,突破了社会道德底线,也逾越了公私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底线。违法者理应受到法律严惩。具体到这件事,即使哄抢数额不大、情节轻微,也不能仅仅是对其批评教育一番就了事。除了勒令哄抢者全数交出哄抢的财物,对哄抢者依法处罚外,相关方因遭哄抢而造成的关联损失也应由哄抢者承担。
只有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有效减少哄抢事件直至杜绝哄抢事件的发生。
作者:谢庆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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