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8日披露了《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6)。
公司及相关高管于2023年10月13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以下简称“宁夏证监局”)宁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1号《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杨宁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你公司于2023年4月8日披露关于更正会计差错的公告称,2022年3月25日完成子公司宁夏嘉隆新能源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25%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公司个别报表中确认投资收益13,750万元,因未编制调整分录,误将投资收益全额并入合并报表投资收益科目,对此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财务报表均调减净利润1.18亿元,分别占调整后净利润金额的145.94%、51.73%、30.74%。
你公司对子公司股权转让事项未恰当进行会计核算,导致2022年前三季度财务报告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财务总监杨宁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杨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给公司敲响了警钟,公司将认真汲取本次差错更正事项的教训,继续强化对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工作,进一步提高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质量。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深刻的认识到了进一步提高勤勉尽责、严格履职的重要性,要全面深入掌握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牢记自身所负责任,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为www.sse.com.cn)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载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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