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3年10月14日 01:36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为支持公司子公司及其子公司(包括在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经营发展,更好满足各子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2023年度公司拟为各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总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00亿元(含)(或等值外币),有效期限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同时,提请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担保总额度及有效期限内根据各子公司的实际经营需要决定并签署相关担保文件。2023年5月25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

  上述担保事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关于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9)以及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以及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子公司大同富乔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同富乔”)与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同意为大同富乔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担保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76,610,048元。

  1、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具体以《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准)

  债权人: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大同富乔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

  (1)保证范围:

  保证人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债权确定期间内形成的下列债权承担担保责任:①主合同项下租金、名义货价等全部应付款项;②主合同项下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及其他应付款项;③债权人实现债权或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与其他费用等)。

  (2)保证方式:

  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有被担保债权在债权确定之日(即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之日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履行期限均已届满的,本合同保证期间自债权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三年;本合同项下仍有被担保债权在债权确定之日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本合同保证期间自最后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三年。

  主债权分期履行的,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系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2、本次担保在上述公司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实际担保总余额(本金)为19,610.8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3.62%,该等担保全部系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对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以前年度提供并承担或可能承担保证责任事项,公司已在以前年度计提了相关预计负债并计入以前年度的当期损益,以及已在公司以前年度重整程序中预留了部分偿债股票待经管理人审核并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予以清偿,不会对公司产生进一步不利影响。除前述情况外,公司不存在新增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情况或涉及担保诉讼情况等。

  四、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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