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12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立建先生与一致行动人吴剑波先生、武思宇先生的通知,上述三人于2017年10月12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于2023年10月12日到期。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为保障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上述三人于2023年10月12日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协议的有效期为生效之日起12个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协议签署情况概述
王立建先生、吴剑波先生、武思宇先生于2017年10月12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就各方之间的一致行动事宜作出约定,同时约定生效的起为:各方签署协议之日起生效,至2023年10月12日终止。
现各方协商决定继续维持一致行动关系,于2023年10月12日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为生效之日起12个月。
二、《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王立建
(2)乙方一: 吴剑波
乙方二: 武思宇
为了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甲方、乙方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一致行动人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共同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各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各项条款如下:
1.1甲方、乙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作为公司的股东,在参与、决定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及所有重大事宜决策等诸方面,共同行使公司股东权利,特别是行使召集权、提案(名)权、表决权时采取一致行动,行使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权,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以及在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行动。
1.2自本协议生效后,除出现各方中的一方或多方作为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之议案的关联董事或关联股东需要回避的情形外,甲方、乙方作为股东行使依照适用之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章程、章程性文件(如有)对公司享有的所有表决权前及其各自委派的董事(如有)行使对公司享有的所有表决权前,包括根据公司届时有效的及其后修改的章程、章程性文件(如有)所享有的任何表决权(以下称“对公司表决权”),甲方、乙方需就相关内容进行协商并就表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若未经协商或者经过协商甲方、乙方意见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时,乙方各方同意无条件以甲方意见为准,与甲方意见保持一致行使对公司表决权。
若出现协议各方中的一方或多方作为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之议案的关联董事或关联股东(以下称“关联当事方”),其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章程性文件(如有)的规定以及,在公司上市后,按照证监会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要求需要回避表决的,该情形下,协议各方中非作为相应议案的关联董事或关联股东的当事方(以下称“非关联当事方”)可据其本人自身的意思表决,非关联当事方对该相应议案的表决意见不受关联当事方的意见的约束,关联当事方也不得影响非关联当事方对该相应议案表决。
1.3各方同意,除了乙方在行使对公司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时应与甲方保持一致行动之外,其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管理人员(以下称“管理者”),在其参与公司的其他经营决策、具体执行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处理公司其他生产经营管理的事项以及履行其作为公司管理者的职责时,应与甲方或甲方委派的董事、公司管理人员保持一致行动。
1.4甲方、乙方应当确保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达成一致行动决定行使其作为公司股东及/或管理者权利,承担义务。乙方各方依照甲方意见行使对公司表决权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其各自均应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乙方各方同意不就本协议项下其依照甲方意见行使对公司表决权而造成的任何后果和损失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责任或对其作出任何经济上的或其他方面的补偿。
1.5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协议期限为 12 个月。在前述协议期限内,甲、乙方中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前十五天通知协议其他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终止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
三、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未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王立建先生。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有利于实现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有利于公司保持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或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一致行动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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