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执行到位近700亿元!上海这家法院发布白皮书+典型案例

5年执行到位近700亿元!上海这家法院发布白皮书+典型案例
2023年10月13日 19:00 媒体滚动

转自:上观新闻

10月12日上午,上海金融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上海金融法院执行工作白皮书(2018-2023)》(以下简称“白皮书”)和《上海金融法院执行典型案例(2018-2023)》

上海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林晓镍,执行局副局长金殿军对相关情况作通报并答记者问。上海金融法院新闻发言人,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文勇主持发布会。来自人民日报、解放日报、文汇报、中国证券报、中新社等近20家新闻媒体记者参加。

白皮书显示

截至2023年8月19日,上海金融法院共受理首次执行案件5447件,约占全市法院执行案件的千分之七,结案5179件,执行到位金额697.78亿元,约占全市法院执行到位金额的四分之一,收结案数量和执行到位金额逐年上升。

在这些首执案件中,涉及案由多样但相对集中,数量前十的案由占比90.01%;申请执行人以非自然人为主,金融机构占比大;执行依据多样,小标的仲裁占比较高;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差异较大,金融案件执行难度大;被处置财产包括股票、不动产、公务飞机、翡翠饰品及股权、受益权等,处置任务量大,专业要求高。

此外,五年来,上海金融法院还受理了3118件执行保全案件和813件执行异议、一审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也分别呈现出案件数多、处理难度高、工作量大等特点。

白皮书介绍

五年来,上海金融法院深入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平衡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先后在全国首创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机制、批量不动产司法处置机制,改革执行方式和执行流程,打破“一人包案到底”,实现分权制约与专业分工,创新性研发财产执行综合管理系统,推进执行大数据监管应用场景建设,促进“执源治理”,防范金融风险。

白皮书分析指出了执行工作实践中的主要问题及难点。比如部分金融案件执行难,制度供给不足;财产情况复杂,处置难度大;逃避阻碍执行行为多发,执行工作易受阻;协调机制不完善,沟通效率低;部分当事人风险意识不强,防范机制缺失等。

白皮书围绕“探索金融执行新机制,加强规则建设;加强规范化建设,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强化数字赋能,持续提高执行质效;加大制裁力度,助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等四方面内容共提出了12条优化金融执行工作的对策,并针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金融监管部门等不同主体提出了8条优化金融执行工作的建议

为更好地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此次新闻发布会还发布了十个执行典型案例,涉及执行实施、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等案件类型,涵盖证券、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专业领域,充分体现了上海金融法院通过不断办理、发掘、培育和提炼执行典型案例,扎实推进执行理念、执行机制、执行规则和执行管理现代化的创新实践与积极探索。

目录

/案例1/

首创上市公司大宗股票司法处置新机制

——某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沈某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申请执行人某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某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本金人民币2.60亿元及相应利息等。在执行过程中,上海金融法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平台发布处置公告,处置被执行人沈某持有的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93,840,000股股票(证券简称:ST瀚叶,证券代码:600226,证券性质:无限售流通股)。第一次处置起拍价为处置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收盘平均价的90%,竞买过程中买受人顾某以274,012,800元的最高价竞买成交。后执行法院作出成交裁定并将上述股票过户至买受人名下,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到及时受偿。

本案是上海金融法院首例通过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平台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案件,竞买成交的价格既反映了大宗股票的市场公允价值,又未对二级市场价格造成影响。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机制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优点:

一是证券交易所作为协助执行人参与处置,实现了大宗股票由网络司法拍卖的场外处置到证券交易所场内处置的转变,为证券监管部门实施监管提供及时有效全面的信息渠道,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

二是通过交易所、交易所会员发布司法处置公告,更具专业性、针对性与有效性,可以吸引更多的专业投资者参与竞买。

三是依托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平台,从股票的价格发现机制入手,遵循分拆式处置和在线询价竞买等规则,有利于实现大宗股票处置价格、效率和便利程度的最大化。

/案例2 /

强制执行行政决定保障金融监管措施落地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某监管局申请执行某汽车服务控股有限公司其他行政处理案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某监管局与被执行人某汽车服务控股有限公司其他行政处理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书,撤销相关批复中同意某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某汽车服务控股有限公司出资、增资等行政许可,限制其股东权利,责令清退其持有的股权,且基于该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因某汽车服务控股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行政决定书的内容,银保监会某监管局申请以股权拍卖的方式清退股权,上海金融法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并裁定拍卖某汽车服务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某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15.20亿股股权。在拍卖过程中,某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606,812,970元竞得,并取得银保监会关于某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的批复,执行法院依法作出拍卖成交裁定并完成股权过户登记,相关清退款依法发放给某汽车服务控股有限公司。

本案是上海金融法院受理执行的首例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案情复杂,涉案标的金额巨大,被执行人系境外公司,被执行人和股权所在公司均为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权清退将会引发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变更,影响投资者利益,对司法行为的合法性、规范化均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本案对金融监管机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将股权以司法公开拍卖的方式予以清退,一方面维护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将金融监管的具体行政行为落到实处,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有效监督和有力支持,对于稳定金融秩序意义重大。

/案例3 /

探索赎回私募基金份额的强制执行

——孔某申请执行某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

申请执行人孔某与被执行人某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应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开放某私募基金,履行对申请执行人孔某持有的2,000,000份基金份额赎回义务。在执行过程中,鉴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赎回基金份额的行为义务,上海金融法院结合基金实际情况和金融市场交易规则,以生效仲裁裁决确定的基金管理人自动履行期限的最后一个证券市场交易日作为开放日,确定基金份额当日净值总额为1,541,000元,并按照该总额按比例处置基金持有的各类上市公司股票,将被执行人的赎回行为义务转化为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实现了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本案是上海金融法院受理执行的首例强制开放私募基金赎回的案件。关于此类案件能否受理、如何执行的争议主要在于开放赎回行为义务的内容是否明确具体、如何处置私募基金持有的各类财产以及在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同时如何维护私募基金的集合财产性质并保护私募基金其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执行中对私募基金开放赎回类案件的审查受理标准、开放赎回日的确定依据以及基金财产的处置方案等关键问题作出回应并进行了探索,为私募基金市场交易提供有力的执行规则供给,有助于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和推动私募基金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案例4 /

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司法处置竞买的

主体资格审核

——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邢某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案

申请执行人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邢某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本金人民币439,040,000元及相应利息等。在执行过程中,上海金融法院委托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平台处置被执行人邢某持有的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80,000,000股股票(证券简称:*ST拉夏,证券代码:603157,证券性质:限售流通股)。在处置过程中,意向竞买人上海某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申请,由其作为管理人拟代表“证券行业支持民企系列之某证券资管1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参与竞买。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本身不是适格的民事主体,但是其管理人可以自身名义代表资管计划参与竞买,故同意意向竞买人的申请。后上海某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上述资管计划参与竞买,并以160,000,000元的最高价竞买成功。在尾款缴纳完毕后,执行法院作出成交裁定并将股票过户至资管计划名下。

本案涉及资管计划参与司法处置的主体与程序问题,允许资管计划参与司法处置,能够增加竞买主体,有利于提高处置成功率与溢价率,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践中关于资管计划能否参与司法处置,或者管理人以自身名义参与竞买但实际是利用资管计划资金代表资管计划进行竞买,能否准许尚无明确的规定,存在一定的争议。由于资管计划本身可以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在用以竞买的资金实际来源于资管计划的情况下,在拍卖成交后将股票过户到资管计划的专用证券账户而非管理人名下的证券账户,符合资产管理业务中受托财产独立性的要求,也有利于发挥资管计划资产的价值。

/案例5 /

悔拍保证金的性质及其用途认定

——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某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申请执行人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等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本金人民币245,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等。在执行过程中,上海金融法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张某等持有的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167,200,032股股票(证券简称:ST新海,证券代码:002089,证券性质:无限售流通股)。其中1个标的以97,870,000元成交,但买受人未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截止日前交纳余款,依法构成悔拍,其交纳的拍卖保证金9,650,000元不予退还。在重新拍卖过程中,上述标的以121,000,000元成交。对于被执行人张某名下质押股票的拍卖价款,共4名债权人以其未受偿的一般债权申请参与分配。在拍卖价款尚不足以覆盖质押债权的情况下,股票质押权人主张就不予退还的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普通债权人则主张各债权人按未受偿的债权比例参与分配。鉴于重新拍卖价款高于原拍卖价款,拍卖保证金并不属于质押财产,执行法院作出对于不予退还的保证金,质押权人及其他债权人有权按未受偿的债权比例参与分配并受偿的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分配方案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

本案围绕网络司法拍卖中买受人悔拍情形下保证金的处理,系统分析了保证金的性质与用途,明确保证金由私法上的违约性赔偿与公法上的惩罚性赔偿两部分构成。

在原拍卖价款高于重新拍卖价款时,由保证金补足至原拍卖价款,拍卖标的物系担保财产的,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应当以原拍卖价款为限,在保证金弥补差价不足的情况下,其他债权人主张对保证金申请参与分配的,依法不予支持;在原拍卖价款低于重新拍卖价款时,重新拍卖价款即是担保财产的变价款,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应当以重新拍卖价款为限,其他债权人主张对保证金在支付费用损失后的余额申请参与分配的,依法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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