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23年09月28日 01:17 证券时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231号)、《关于对谢晓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232号)、《关于对王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233号)、《关于对裘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234号),现就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231号)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805719K)存在以下事实:

  经查明,谢曙东为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谢晓东之弟,刘国锋为公司原副总经理兼董事(任职期限为2018年9月4日至2020年9月9日),谢益飞为你公司子公司城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你公司在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中均披露上述人员为你公司关联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关于关联自然人认定的第4目、第6目规定,谢曙东、刘国锋、谢益飞为你公司的关联方。

  2021年10月18日,你公司分别为谢曙东、刘国锋、谢益飞代付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334.17万元、334.17万元、165.82万元,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但你公司未及时通过临时公告进行披露,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0.2.3条“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的规定。上述被占用的资金已于2022年4月30日之前全部归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谢晓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232号)

  “谢晓东:

  经查,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地香江或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经查明,谢曙东为你的弟弟,刘国锋为公司原副总经理兼董事(任职期限为2018年9月4日至2020年9月9日),谢益飞为公司子公司城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公司在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中均披露上述人员为公司关联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关于关联自然人认定的第4目、第6目规定,谢曙东、刘国锋、谢益飞为公司的关联方。

  2021年10月18日,公司分别为谢曙东、刘国锋、谢益飞代付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334.17万元、334.17万元、165.82万元,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但公司未及时通过临时公告进行披露,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0.2.3条“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的规定。上述被占用的资金已于2022年4月30日之前全部归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你(身份证号:320223197103016614)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但未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关于对王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233号)

  “王琦:

  经查,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地香江或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经查明,谢曙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弟,刘国锋为公司原副总经理兼董事(任职期限为2018年9月4日至2020年9月9日),谢益飞为公司子公司城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公司在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中均披露上述人员为公司关联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关于关联自然人认定的第4目、第6目规定,谢曙东、刘国锋、谢益飞为公司的关联方。

  2021年10月18日,公司分别为谢曙东、刘国锋、谢益飞代付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334.17万元、334.17万元、165.82万元,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但公司未及时通过临时公告进行披露,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0.2.3条“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的规定。上述被占用的资金已于2022年4月30日之前全部归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你(身份证号:31011019740814081X)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2021年7月至2022年10月任职),是上述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但未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关于对裘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234号)

  “裘爽:

  经查,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地香江或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经查明,谢曙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弟,刘国锋为公司原副总经理兼董事(任职期限为2018年9月4日至2020年9月9日),谢益飞为公司子公司城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公司在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中均披露上述人员为公司关联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关于关联自然人认定的第4目、第6目规定,谢曙东、刘国锋、谢益飞为公司的关联方。

  2021年10月18日,公司分别为谢曙东、刘国锋、谢益飞代付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334.17万元、334.17万元、165.82万元,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但公司未及时通过临时公告进行披露,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0.2.3条“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的规定。上述被占用的资金已于2022年4月30日之前全部归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你(身份证号:522526198904302628)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2021年7月至2022年7月任职),具体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但未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五、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监管措施的决定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并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整改,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加强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同时公司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朝健康、稳定、持续的方向发展。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经营无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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