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妇女报
■ 桂芳芳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婚,股民被迫“随礼”的离婚“大戏”似乎越来越多,怎么办?
证监会发声,以“假离婚”为方式的“绕道减持”和“规避减持”的管控将日渐缩紧,在被实质性判断为“真离婚”之前,上市公司大股东和董监高及其另一方均有可能被监管。
股民被迫“随礼”的离婚“大戏”频频上演
2022年以来,有多家A股上市公司发布公告,官宣其大股东因离婚导致的股权分割。比如富邦股份、三六零、彤程新材、科信技术、通合科技、回天新材、赛腾股份、卓胜微、昆仑万维等。
典型如三六零。经三六零于4月4日公告确认,实控人周鸿祎与妻子胡欢经友好协商离婚,且周鸿祎拟将名下6.25%的股份分割至胡欢名下。按照当日收盘价测算,该股份分割价值近90亿元。市场的担忧瞬间骤起,公告后的首个交易日公司市值损失80亿元,迄今累计最大跌幅约44%。
无独有偶,卓胜微6月20日公告,实控人之一唐壮与易戈兵已解除婚姻关系。唐壮将名下6.14%的股份转让给易戈兵。按照当日股价计算,这笔“分手费”价值亦高达34.1亿元。次日,公司股价在公告后大跌超6%。
“离婚式减持”现象频发,足以引起监管层的警惕。而引发这一现象的重要背景是,从2019年开启IPO大年以来,如今已陆续有许多大股东的持股进入解禁期。目前A股5200多家上市公司中,实控人性质为个人的企业有3300多家,2022年有1130多笔发行的股票解禁,2023年解禁数量增至1830多笔。通过“离婚”减持股份,性质上不属于交易,不仅可以不受关键少数任职减持比例限制,而且如果双方没有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可以各自独立处分各自所持股份,减持和套现的效率也因此翻倍。
股权在变动,市场信心和股民利益随之晃动
“离婚减持”之所以被监管层重点关注,深层次原因是大股东或实控人婚变可能会动摇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进而打击市场的投资信心和市场的稳定性,甚至损害股民利益。
在上述提及的案例中,公司的公告中几乎都会出现“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没有实质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等字样,都体现了公司为稳定投资人信心和控制权所付出的努力,当然这些努力往往流于表面无济于事。
“离婚减持”被私人感情色彩笼罩,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非为外人所能道明,真假离婚无从判断,自然有人认为这是大股东套现离场的把戏。回天新材前董事长章锋因离婚,将约5亿元的流通股分割给前妻。而一个月后,公司公告章锋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紧接着在三个月后的今年6月下旬,其前妻杨莲花就实施了减持,套现1亿多元。
法谚早有云“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离婚与否的标准是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夫妻之事世人又如何得知?在这样的背景下,市场的投资信心以及稳定性必然会随着大股东及董监高或真或假的婚姻秘事受到影响。
协商离婚,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
7月28日,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在就上市公司股东离婚分割公司股份有关事宜答记者问时明确指出,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作为“关键少数”,在公司经营发展、治理运行中负有专门义务和特殊责任,自觉规范减持行为,不得以离婚、解散清算、分立等任何方式规避减持限制。大股东、董监高因离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的,各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证监会呈现了严厉态度,当然具体将如何规制和调整仍待进一步确定。其中较为重要的是,目前关于如何判断“离婚减持”中是否为“假离婚”的标准尚不明确。作为家事律师,我们再清楚不过,离婚原因千千万,真真假假如何评判?是缘于感情的失去还是基于财产的考量,法律都无法判断也无从要求。
当然,从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大股东的角度出发,为了稳固控制权和市场信心,给出两个建议:一是上市公司关键人离婚,更多是通过协商而非诉讼。毕竟利益攸关,两人离婚早已不只是两人的事。二是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增加一项约定,通过协议保持一致行动关系,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维持实控人的实际地位。当然,是否签订《一致行动协议》需要双方共同决定,并非法律强制要求。但在进一步的规制出台之前,出于公司经营和投融资稳定的需要,一致行动的安排是较为必要的选择。
总体观之,证监会的声明,并没有在实质上增加对于上市公司“关键少数”的限制,而是警告、提醒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和董监高承担社会责任,并可就此预估“离婚减持”处处掣肘的未来。
(作者系上海市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副主任、全国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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