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年09月13日 00:39 证券日报

  证券代码:000968    证券简称:蓝焰控股  公告编号:2023-03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9月12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太原市万狮京华大酒店(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126号)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交易系统和互联网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刘联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2人,代表股份558,740,2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7.750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16,907,9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427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41,832,3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237%。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0人,代表股份41,832,3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23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41,832,38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237%。

  3.除监事赵斌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之外,公司董事、监事均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中:董事余孝民先生、董事王春雨先生、监事董雪峰先生、职工监事卢军灵先生以视频通讯方式参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中副总经理王宇红先生以视频通讯方式参会;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刘鹏、张伯阳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结合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及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554,067,31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637%;4,672,97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363%;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37,159,40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8293 %;4,672,97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1707%;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558,559,18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6%;181,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4%;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41,651,28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71%;181,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29%;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详细内容见2023年8月25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鹏、张伯阳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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