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23年09月12日 00:41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哈工智能”)于近日收到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3)吉02民初45号之四),现将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收到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及传票(案号:(2023)吉02民初45号)等诉讼材料,刘延中先生就其与公司、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机公司”)民间借贷一案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了财产保全,冻结了公司持有的海宁哈工我耀机器人有限公司的100%股权、公司持有的天津福臻工业装备100%股权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0)。

  二、本次诉讼事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本案中,虽然双方当事人对于就案涉款项是否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分歧较大,哈工智能当庭亦申请对《借款协议书》中加盖的其公司公章的真伪进行鉴定,但鉴于当事人之间另存在股权收购的合同关系,该股权收购协议能否继续履行、是否终止履行或者解除以及刘延中是否需要退回哈工智能已经给付的股权收购款等事宜均与本案中刘延中所主张的法律关系及事实存在密切关联,若抛开双方之间股权收购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而孤立的仅就刘延中在本案中所主张的法律关系及事实进行审理,将导致本案基本事实无法查清,并不利于各方当事人权益的合法保护,极易导致利益失衡且徒增诉累,不能案结事了。故在当事人之间关于股权收购协议的纠纷尚未解决,股权收购协议能否继续履行或者是否解除等均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情况下,尚不宜对刘延中在本案中所提诉请及所依据的事实主张进行实体审理和判决,刘延中可待双方之间股权收购协议纠纷妥善化解后另行处理案涉纠纷更为适当。故本院认为刘延中提起本案诉讼尚不具备起诉条件,依法应当裁定驳回刘延中的起诉。至于哈工智能提出的鉴定申请,本院亦不予准许,哈工智能可待另行诉讼时再予主张。

  经审理,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延中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3)、《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9)、《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补充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3-073)、《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资产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7)、《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0)、《关于子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0)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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