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股份9月11日晚间公告,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有关该公司与东湛公司等的诉讼,二审驳回东湛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暂时涉案金额未3.35亿元及利息。
2020年6月8日,珠江股份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禾盛财务投资有限公司、广州保税区远洋仓储贸易有限公司和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四被告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珠江股份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21年7月申请撤回与涉案6500万元款项有关的诉讼请求。
2021年10月21日,珠江股份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粤01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支持公司关于借款本金33500万元及利息等大部分诉讼请求。东湛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故提起上诉。
2023年9月8日,珠江股份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22)粤民终2009号。东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611.48元,由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结果的执行情况存在不确定性,对珠江股份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于诉讼的执行情况而定。珠江股份已分别于2020年、2021年、2022年对东湛公司的债权投资计提资产减值准备14,441.31万元、7,445.40万元、8,539.64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累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30,426.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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