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花王9月11日公告,当日,公司作为原告一收到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案件诉讼材料。公司与韶山市花王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投资有限公司(原告二)请求解除公司与韶山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被告二”)、韶山市城乡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三”)已签订的《韶山市美丽乡村建设PPP项目PPP项目合同》及原告一、原告二与被告二、被告三已签订的《韶山市美丽乡村建设PPP项目合同补充协议》;请求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返还投资及收益暂计约4.8亿元;请求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原告一各类损失暂共计约3.41亿元;请求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17年12月29日,韶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韶山市美丽乡村建设PPP项目社会资本方招标,公司参与投标并于2018年1月19日中标。2018年2月8日,公司与韶山市城乡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韶山市花王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投资有限公司,即原告二。2018年3月9日,公司与被告二、被告三共同签订了《韶山市美丽乡村建设PPP项目PPP项目合同》。2018年7月20日,公司、韶山市花王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二、被告三共同签订了《韶山市美丽乡村建设PPP项目合同补充协议》。中标该项目并签订行政协议后,公司积极履行约定各项义务,项目公司也积极履约,完成了项目投资、融资、建设等工作。由于韶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被告一”)、被告二存在严重违约,不仅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还导致《PPP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行政协议事实上也已无法履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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