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创造者美容美发用品商行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市监处罚〔2023〕1148号。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东市监处罚〔2023〕1148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创造者美容美发用品商行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10101L00217835H |
工商注册号 | 110103600217558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陈伟柑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自称于2020年11月4日从广州道欣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特殊化妆品“英涛染发膏(棕色、批号/生产日期:2020/03/10)”、“英涛染发膏(紫色、批号/生产日期:2020/09/1401B)”、“英涛染发膏(红色、批号/生产日期:2019/04/29)”各12支,单价均为6.80元,金额合计244.80元。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商品时并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仔细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情况等信息。经协查,广州道欣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称上述特殊化妆品并非由其公司生产。 当事人于2021年1月3日销售上述特殊化妆品各10支,单价均为12.00元,销售金额共计360.00元,违法所得360.00元。上述特殊化妆品剩余库存共6支,当事人称已进行销毁,库存6支商品金额共计72.00元,故货值金额共计432.00元。当事人对违法事实、销售数量及违法所得均予以认可。 |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6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36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9-05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6-09-05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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