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预重整决定书及指定临时管理人的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预重整决定书及指定临时管理人的公告
2023年07月26日 01:50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3年7月25日,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西藏发展”)收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拉萨中院”或“法院”)送达的《决定书》,拉萨中院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并指定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临时管理人。

  2、拉萨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不代表拉萨中院正式受理公司重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拉萨中院正式受理重整的裁定书,拉萨中院是否受理公司重整,公司是否能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无论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都将在现有基础上继续积极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3、债权人达州百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州百益”或“申请人”)近日向拉萨中院提交了对公司的预重整及重整申请。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披露了《关于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预重整及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一、法院决定对公司预重整情况说明

  2023年7月18日,申请人达州百益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但仍然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拉萨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及重整。公司分别于2023年7月21日、2023年7月25日披露了《关于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预重整及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关于收到法院异议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2、2023-064)。

  2023年7月25日,公司收到拉萨中院送达的《决定书》[(2023)藏01破申4号]。拉萨中院经审查认为,债务人西藏发展公司系上市公司,社会影响较大,为有效识别债务人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能性,提高重整效率和效果,本着挽救企业、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拉萨中院决定对西藏发展公司启动预重整。

  预重整期间,公司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继续经营的,妥善决定经营事务和内部管理事务,勤勉经营管理,妥善维护资产价值;

  (三)配合临时管理人调查,如实回答相关询问并提交相关材料,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报告对财产有重大影响的行为和事项,接受临时管理人的监督;

  (四)停止清偿债务,但经临时管理人审查为企业继续营业、维持其运营价值所必要的开支和清偿行为使债务人资产受益的除外;

  (五)未经临时管理人允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增加对外负债,亦不得处置企业的重大或重要资产;

  (六)与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协商并拟定预重整方案;

  (七)如实向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披露与预重整有关的信息,就预重整作出说明并回答有关询问;

  (八)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二、法院指定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的概述

  2023年7月25日,公司收到拉萨中院送达的《决定书》[(2023)藏01破申4号之一],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临时管理人。临时管理人基本情况如下:

  1、临时管理人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负责人:郑建军、杨斌

  3、成员:郑建军、万江、杨斌、王成杰、郑晓锋、姚洁、王瑞

  4、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楼

  5、联系方式:xzfzglr@163.com

  6、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临时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 全面调查债务人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涉诉、涉执情况;

  (二) 向已知债权人发出债权登记通知,对债权进行登记、审查,核实债务人负债情况;

  (三) 监督债务人是否有违反预重整承诺、逃废债务、个别清偿等损害债权人权益的行为,债务人如有上述行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

  (四) 监督债务人充分披露企业信息;

  (五) 经人民法院许可后选聘中介机构开展审计、评估;

  (六) 帮助、指导债务人协调处理涉诉、涉仲、涉执案件,但不得以管理人名义代表诉讼;

  (七) 指导和辅助债务人引进意向投资人,推动债务人与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拟定预重整方案并通过召集上述人员参加会议或通过书面方式征集预重整方案意见;

  (八) 调查债务人陷入财务困境的原因以及分析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性;

  (九) 定期向人民法院报告预重整工作进展,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终结预重整程序的申请或预重整工作报告;

  (十) 法院认为临时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临时管理人应当在2023年11月19日前向拉萨中院提交预重整方案,预重整期间未形成预重整方案,或债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终结预重整程序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裁定不予受理重整申请:

  (一)债务人不具有重整原因或明显不具有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能;

  (二)债务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三)债务人拒不履行预重整期间应尽的义务,导致预重整目的无法实现;

  (四)债务人无法支付预重整必要费用,且无人垫付;

  (五)本院认为应当终结预重整程序的其他情形。

  三、启动预重整程序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进入预重整程序后,将提前开展债权申报与审查、审计及资产评估、招募投资人等工作,并与广大债权人等进行沟通和征询意见,全面掌握各方主体对重整事项的反馈意见和认可程度,尽快制定可行性强的预重整方案,提高后续重整工作效率及重整成功率。如公司预重整成功并顺利实施重整,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将依法获得清偿,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将得到优化,持续经营能力将得到恢复,公司将重新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预重整为拉萨中院正式受理重整前的程序,不代表拉萨中院正式受理申请人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公司是否能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预重整期间,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正常开展,公司将积极主动配合法院及临时管理人开展预重整相关工作,履行债务人义务,在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与各方共同论证解决公司债务问题和未来经营发展问题的方案,全力推动公司重整工作进展。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

  预重整为法院正式受理重整前的程序,公司是否能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情况并根据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无论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都将在现有基础上继续积极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二)公司股票交易存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如果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提出的重整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 条的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三)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如果法院正式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且重整顺利实施完毕,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回归可持续发展轨道;但即使法院正式受理重整申请,后续仍然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并被实施破产清算的风险。如果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鉴于上述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是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决定书》(2023)藏01破申4号

  《决定书》(2023)藏01破申4号之一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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