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遂溪县遂兴药店有限公司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被处罚

【广东】遂溪县遂兴药店有限公司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被处罚
2023年07月25日 17:1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湛江)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遂溪县遂兴药店有限公司,该公司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遂溪县遂兴药店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23MA56NJMC7R
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罗*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遂市监杨处字[2023]014号
违法行为类型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违法事实经查明,2023年0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有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大明®清降片,有效期至2023年02月,现场有1盒;莎普爱思®头孢克肟颗粒,有效期至2023年01月02日,现场有2盒;阿奇霉素颗粒,有效期至2023年02月,现场有2盒;复方氨酚那敏颗粒,有效期至2023年01月,现场有1盒;利巴韦林含片,有效期至2022年10月,现场有2盒;龙牡®小儿解感颗粒,有效期至2022.12,现场有1盒;硫糖铝口服混悬液,有效期至2023.01,现场有1盒;再林®阿莫西林颗粒,有效期至2022.12.03,现场有1盒,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秦邦·无菌弹性创可贴,生产日期:2019.10.23,使用期限:36个月,现场有1盒;早早孕快速检测试纸,有效期至20230315,现场有1盒,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钙镁锌铜维生素D片,保质期至2023.01.31,现场有1盒。上述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均于2023年04月21日前超过有效期或保质期,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当事人从不同的公司进货的,由于时间太久,无法提供进货单据,且当事人在销售的时候没有记录,无法提供销售记录。在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中,莎普爱思®头孢克肟颗粒进货价为3元,售价为5元;利巴韦林含片进货价为2元,售价为4元,大明®清降片进货价为10元,售价为13元;龙牡®小儿解感颗粒进货价为9元,售价为15元;再林®阿莫西林颗粒进货价为12元,售价为15元;阿奇霉素颗粒进货价为2元,售价为5元;复方氨酚那敏颗粒进货价为3元,售价为5元,硫糖铝口服混悬液进货价为8元,售价为10元,涉案货值金额为86元,无违法所得。在上述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中,秦邦·无菌弹性创可贴进货价为5元,售价为7元,早早孕快速检测试纸进货价为1.2元,售价为5元,涉案货值金额为12元,无违法所得。在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中,钙镁锌铜维生素D片进货价为30元,售价为35元,涉案货值金额为35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1、罚款3000元。2、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大明®清降片1盒,莎普爱思®头孢克肟颗粒2盒,阿奇霉素颗粒2盒,复方氨酚那敏颗粒2盒,龙牡®小儿解感颗粒1盒,硫糖铝口服混悬液1盒,再林®阿莫西林颗粒1盒;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秦邦·无菌弹性创可贴1盒,早早孕快速检测试纸有1盒;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钙镁锌铜维生素D片1盒。
罚款金额(万元)0.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115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3-07-21
公示截止期2026-07-21
处罚机关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杨柑市场监督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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