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李娟与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奥维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奥维”)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以及深圳奥维与杨冬琼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在北京市三中院的主持下,经过调解,各方达成一致,深圳奥维与李娟、杨东琼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介绍:
(一)2018年5月4日,深圳奥维与李娟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李娟将其持有的中润亚北珠宝艺术品有限公司(已更名为:中润亚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亚北”)30%的股权以1,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深圳奥维。
协议约定,深圳奥维应在协议签订后3个月内将上述股权转让款支付给李娟,如违反协议任何一项义务、声明和保证,需向李娟支付违约金。2018年5月14日,深圳奥维向李娟支付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仍有50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未能支付.李娟于2022年1月11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并被受理,案件编号为DS20220456。2022年8月25日,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202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908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1、被申请人深圳奥维向申请人李娟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500万元;2、被申请人深圳奥维向申请人李娟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70,184.93元;3、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103,550元,由申请人李娟承担10,355元,被申请人深圳奥维承担93,195元。本案由深圳奥维承担的仲裁费已作为债务一并抵销,故被申请人深圳奥维无需再付仲裁费。
(二)2018年5月25日,李娟与杨东琼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李娟将其持有的中润亚北70%的股权转让给杨东琼。
(三)2019年5月25日,深圳奥维与杨东琼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深圳奥维将其持有的中润亚北30%的股权以1,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杨东琼。本次转让后,杨东琼持有中润亚北100%股权。股份协议签订后,杨东琼未向深圳奥维支付股权转让款,深圳奥维多次催讨无果后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0年3月24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本案,编号为(2021)京仲裁字第0297号。
2021年1月30日,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2021)京仲裁字第0297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1、被申请人杨东琼向申请人深圳奥维支付股权转让款1500万元;2、被申请人杨东琼向申请人深圳奥维支付律师费159,000元,3、被申请人杨东琼向申请人深圳奥维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22,738.5元;4、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5、本案仲裁费为164,926.78元(已由申请人深圳奥维向仲裁委员会全额预交),全部由被申请人杨东琼承担,被申请人杨东琼直接向申请人深圳奥维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164,926.78元。
公司已在2020年度对杨东琼的上述债权足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二、《执行和解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奥维通信有限公司
乙方:杨东琼
丙方:李娟
鉴于:
一、甲方与乙方之间发生股权转让纠纷执行案件【案号:(2021)京03执523号】,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5,351,665.28元及利息。
二、甲方与丙方之间发生股权转让纠纷执行案件【案号:(2022)粤0308执1234号】,甲方需向丙方支付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163,379.93元。
现三方经协商一致,就上述执行事宜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第一条 债权债务抵销和实物抵偿
1.甲、丙方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908号裁决书裁决,并经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执行回款1,671.56元,甲方需向丙方支付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163,379.93元,现未履行金额6,161,708.37元。丙方同意以此债权抵销乙方对甲方所负债务。
2.甲、乙方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经北京仲裁委员会(2021)京仲裁字第0297号裁决书裁决,并已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执行回款122,133. 39元。甲方同意以甲方对乙方的部分债权6,161,708.37元与甲方对丙方的债务抵销。
3.甲方同意,丙方债权抵销乙方部分债务后,剩余的乙方所有债务即9,067,823.52元及利息全部由乙方提供的现存翡翠原石抵偿。
4.上述债权债务抵销和实物抵偿后,甲乙双方的债权债务均已履行完毕,甲方不得以任何事由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
第二条 承诺和保证
1.甲方承诺并保证:同意以丙方债权抵销乙方部分债务并以翡翠原石抵偿
剩余全部债务,本协议签署当日向法院做执行和解笔录,并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解除对乙方个人的限高措施及其所有财产的司法强制措施且保证不再向乙方追偿任何债务、不再以任何理由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协议签署后甲方30个工作日内取走原石,超出期限甲方应承担原石仓储费用。经乙方催告后甲方仍不取走原石,逾期达60日的,乙方有权处置该批原石,视为甲方放弃该部分债权,甲方不得再以此为由主张债权未履行,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2.乙方承诺并保证:本协议签署后,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付翡翠原石,由甲方自行负责物流托运。
3.丙方承诺并保证:北京市三中院终结执行案件【案号:(2021)京03执
523号】并解除所有因此案对乙方本人及财产釆取的强制措施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解除执行案件【案号:(2022)粤
0308执1234号】对甲方法定代表人的限高措施及其所有财产的司法强制措施,且保证不再向甲方追偿任何债务。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四、本协议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本次在北京市三中院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书》事宜是为了保障公司利益,降低公司债务,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1.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20年度对杨东琼的债权足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2.深圳奥维聘请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锋评估”)对杨东琼用以抵偿部分债务的翡翠原石进行了评估;2023年6月30日,中锋评估出具了中锋评报字(2023)第01104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值为207.85万元;
3.本次执行和解抵销了深圳奥维对李娟的616.17万元债务。
本次执行和解协议的签署,预计增加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24.02万元,该数据未经审计,对公司2023年度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的金额为准。
五、备查文件
1、《执行和解协议书》
2、《资产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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