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粤0112民初10104号《民事判决书》,就东莞市长久创业投资行(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莞长久”)与公司、林永飞、翁武强、刘文焱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东莞长久与摩登集团于2015年6月8日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原告认购被告摩登集团非公开发行股票500万股,发行价为15.25元/股,认购前述股票的总价款为人民币76,250,000元。原告以投资购买摩登集团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因各被告违法行为导致巨额投资损失为由提起诉讼。
二、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东莞市长久创业投资行(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黎建强
住所:东莞市大朗镇长塘社区美景中路568号金融大厦1107号之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38173240H
被告: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毅超
住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光谱中路2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39729668K
被告:林永飞,男,汉族
身份证号码:350127********5310
被告:翁武强,男,汉族
身份证号码:350127********5277
被告:刘文焱,女,汉族
身份证号码:440102********3620
(二)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36,822,870.08元、交易印花税损失36,822.87元,交易佣金损失9,205.72元;
2、请求判令被告林永飞、翁武强、刘文焱对上述第一项诉请所列全部赔偿款项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上述四被告共同承担。
三、诉讼判决情况
驳回原告东莞市长久创业投资行(有限合伙)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6,144.4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31,144.49元,由原告东莞长久创业投资行(有限合伙)负担。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部分诉讼及仲裁案件尚未结案或未开庭审理,上述诉讼及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东莞市长久创业投资行(有限合伙)《民事起诉状》。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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